《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均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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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均为三年

    民商事lawbus2018-08-27 16:2248800A+A-

    民事诉讼有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四种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具体看法条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并未废止。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如何适用便成了问题,尤其是四种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纠纷,到底是继续适用一年期间还是三年期间,一时难有定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运用到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

    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民法总则》是新法,《民法通则》是旧法,两者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不一致,当然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的规定。

    全国人大对此也持同样观点。2017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明确说明了“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法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法治原则,不能用今天的新法去判定昨天的行为的合法性。对于《民法总则》施行前,二年或者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纠纷,不应当在适用三年的期间规定;尚未届满的,可以适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解释)有具体规定。

    《民法总则》开始施行的时间是2017年10月1日,以此为时间点,存在三种情况:

    一、2017年10月1日之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并且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二年或者一年,不适用《民法总则》的三年规定;

    二、2017年10月1日之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是到2017年10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二年或者一年,适用《民法总则》的三年规定;

    三、2017年10月1日当日及之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当日适用《民法总则》的三年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的诉讼时效解释在2018年7月23日才开始施行。如果在2018年7月23日之前已经终审,针对上述第一种情况适用了三年的规定,针对上述第二种情况适用了二年或者一年的规定,是不能因为诉讼时效问题再审的。诉讼时效解释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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