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谨防以销售口罩为名的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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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当前,谨防以销售口罩为名的诈骗犯罪

    刑事lawbus2020-02-13 15:2552060A+A-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严峻,口罩顿时成了紧缺物资,市场上“一罩难求”。一些不法分子便动起了发不义之财的坏心思,有的是制造、售卖假冒伪劣口罩,更有甚者,明明没有口罩,却以销售口罩为名直接进行诈骗。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就报道了浙江两家法院宣判的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诈骗刑事案件。

    应某诈骗案

    2020年2月3日,应某(男,21岁,宁波鄞州人)冒用“鄞州二院女护士”的身份,通过微信向吴先生其透露特殊渠道获取医用口罩,吴先生表示购买1万个。随后,应某换上另外一个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的身份与吴先生联络,收取6295元口罩款后便不再有任何回应。

    2月3日,鄞州公安分局接到报案,于2月5日即抓获应某。2月6日,该案移送公诉机关,应某愿意认罪认罚。2月7日,公诉机关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2月7日上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庭审中,应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已退赔全部赃款。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倪某诈骗案

    2020年1月28日以来,宅在家无所事事的倪某发现朋友圈求口罩的好友甚多,因手头拮据,倪某便动了坏心思:“可以在朋友圈假的卖口罩,然后搞点钱用用!”于是,倪某便在网络上截图了口罩的图片,以1.5元到15元不等的价格发在朋友圈卖。等到好友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付款之后,倪某便立即将对方微信拉黑或者直接不予回应。短短三天,倪某如法炮制对浙江省内不同地区的6名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取金额高达人民币13000余元。

    其中一名被害人购买口罩是为了紧急供应一线医疗结构,在倪某将其拉黑之后便立即报警。2月1日,警方将倪某抓获。2月7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倪某决定逮捕,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2月8日下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利用“云”视频方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对倪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律条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巴士(www.lawbus.net)提醒

    现在口罩基本上成为政府管控物资,优先供应防疫一线(疾控中心、医院等),通过药店供应市场的口罩都是定点定量。购买口罩一定通过正规渠道,谨防朋友圈售假、假售等方法犯罪行为。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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