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检察院系统办理全省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您已经看过
[清空]
    fa-home
    典型案例司法解释法院防疫下载检察院犯罪名人公务员暴力犯罪行政管理强制执行
    当前位置:法律巴士>随笔杂谈>业界动态>浙江法院、检察院系统办理全省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浙江法院、检察院系统办理全省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业界动态转载2020-03-11 16:5023100A+A-

    案例一:杭州市江干区王某某诈骗案

    2020年1月24日至1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住处内,通过加入“援助武汉群”、“调货群”等微信群和添加他人为好友的方式,获取被害人购买需求,并虚构有N95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阿迪达斯科比经典款鞋子等商品可以出售的事实,分别从7名被害人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6744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赃款并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2月11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次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7名被害人分散在全国各地,短期内无法完成纸质笔录制作。为破解难题,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通过微信对被害人远程视频取证,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采用视频光盘与书面记录相结合的证据固定方式。江干区公检法机关通过远程提审、远程律师见证认罪认罚、远程开庭、政法一体化单轨制流转电子卷宗等办案方式,避免了疫情期间人员的过多接触,提高了办案效率,保障了办案人员的健康安全,为今后类案的办理提供了现实的可操作模版。

    案例二: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诈骗案

    2020年2月3日上午,被告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且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随后编造另一个“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微信身份交易,骗取吴某某购买医用口罩款6295元。案发后被告人应某某已经全额退赔。2月7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应某某以诈骗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同日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此案系浙江省首例起诉、全国首例判决的涉疫情刑事案件。在全国上下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被告人应某某利用民众对口罩需求的迫切心理实施诈骗,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从严、从快、从重处罚。本案公检法密切配合联动,并依托科技手段,从被告人归案到判决仅用三天,安全、高效地打击了涉疫犯罪。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最高检影视中心等载体开展宣传,公布案件处理情况,以案说法。一方面警示不法分子,另一方面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骗意识。

    案例三:慈溪市潘某诈骗案

    2020年1月26日至27日,被告人潘某在慈溪市古塘街道住处,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对紧缺防护物品的迫切需求,虚构口罩货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销售口罩,先后两次骗得叶某某人民币73200元,伪造并发送虚假快递单据。同年2月3日至4日,被告人潘某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先后骗得张某某等四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8000余元。2月10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对潘某以诈骗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月14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此案系浙江省首例检法两长同庭履职并网络现场直播的涉疫情刑事案件。庭审全程通过慈溪市融媒体中心慈晓APP进行网络直播,累计观看、评论人数超过9万人次,真正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震慑警示作用,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相关工作情况被中央电视台、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检察日报、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等重要媒体报道、转载。

    案例四:温州市龙湾区郑某某诈骗案

    2020年1月29日至2月7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重要医疗防护用品相对紧缺的时期,利用民众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恐慌心理,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频繁发布其有大量医用口罩可以出售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2月5日、6日,郑某某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余某某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6。02万元,用于赌博挥霍,资金无法归还。郑某某到案后其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月14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郑某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对象发布虚假售卖信息,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技术性、非接触性、远程性、对象不特定性的特征,并于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在劝说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赃后,运用电信网络技术,进行了浙江龙湾、江苏吴江两地四处连线的“隔空调解”。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均在自己家中,通过龙湾公安与江苏吴江公安连线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特殊时期的远程调解既符合防疫要求,又高效地实现追赃挽损。法院经过审理,依法进行了判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五:长兴县周某某、卢某某、余某、王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2020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某、卢某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市场急需口罩,便商议倒卖口罩赚取差价。在明知销售口罩的微信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进购5万6千只口罩。被告人周某某、王某(卢某某妻子)分别通过微信向外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周某某还招徕被告人余某等下线。在对购得的口罩进行分装、打包时,周某某、卢某某、余某、王某发现该批口罩系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仍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进行销售。被告人周某某涉案销售金额79300余元;被告人卢某某涉案销售金额45300余元;被告人余某涉案销售金额47200元;被告人王某涉案销售金额5500余元。经检验,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2月14日,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对四名被告人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提起公诉。2月16日,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卢某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余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例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的案件。长兴检法两家快捕快诉快判,两长同庭履职,当庭宣判,体现了疫情期间从严从快惩处的精神。全案浙江法院庭审直播网站直播,被人民法院报、正义网等10余家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起到较好的震慑警示、宣传教育的效果。

    案例六:绍兴市上虞区庄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0年1月28日(农历正月初四),被告人庄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乌土岭山上用钢丝套(禁用工具)猎捕的方式猎捕野猪一头。经鉴定,该野猪为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另查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通告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及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十五)为兽类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使用猎套等诱捕装置猎捕。2月12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次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庄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例起诉、判决的疫情期间实施的危害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时依照两高两部、浙江省五部门关于依法严惩涉疫犯罪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庄某某在疫情期间实施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变更强制措施作出逮捕决定。检法两家坚持对涉疫犯罪依法及时、从严惩治的刑事政策,在24小时内完成对案件的审查、逮捕、公诉工作,并依法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案件次日即予以宣判。案件判决后,及时通过微信公众号、正义网、新华网等载体进行案件信息报道、宣传,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贡献浙江司法元素。

    案例七:义乌市金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1日零时40分许,义乌市公安局佛堂派出所民警黄某某与协警徐某某等人在义乌市佛堂镇金义东泽塘卡点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设卡,被告人金某某无证驾驶浙B5Q3P1轿车,以冲卡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导致协警徐某某被车撞倒受伤。同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返回该卡点投案。2月14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金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义乌市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启动特殊时期快诉快判机制,在严格依法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前提下提升庭审效率,从起诉到判决仅耗时一天。同时坚持打击涉疫刑事犯罪与诉源治理并举,设计海报、视频将该案在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账号中予以发布,开展普法宣传,积极引导正向舆论,源头防控涉疫刑事案件的发生。

    案例八:衢州市衢江区邹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0年2月11日上午,被告人邹某某在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住宅小区门口与他人闲聊时,被正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周某某发现,为防止人员聚集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危害后果,周某某劝说邹某某与他人保持距离,但邹某某拒不配合,并心生怨气,扬言要对周某某进行报复。随后,邹某某回家拿出一根钢筋和一把单刃尖刀,并再次返回现场,在钢筋被他人夺下后,邹某某又先后以扔石头砸、手持单刃尖刀多次捅刺等方式以此恐吓周某某,后被他人拖离岗亭。同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月14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对邹某某以寻衅滋事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当日即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通过“钉钉”及时与侦查办案人员沟通、查阅笔录、参与研讨,明确案件定性。受理审查起诉次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促使其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邹某某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有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并于当日作出判决,确保疫情期间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案例九:仙居县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1月份至2月份,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为牟取利益,从江苏省苏州市某地批量采购白色二层、三层口罩,且在明知该口罩属于“三无”劣质产品的情况下在网上及线下向柯某某、蒋某某(两人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销售赚取利益。现查明,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共销售该“三无”口罩25万余只,销售金额达24万元左右,非法获利7万余元。经鉴定,方某某销售的白色二层、三层口罩其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2月13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方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月14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省首例判决的非法销售伪劣口罩案件。仙居县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准确把握案件法律适用及口罩鉴定标准、鉴定机构资质等问题,为今后类案的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办案部门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注意做好“后半篇”文章,联系市场监管部门对已销售的伪劣口罩做好召回工作,目前已召回伪劣口罩59500只,同时加强源头治理,并向公安部及时上报方某某等人上家的涉案线索,目前该上家已被江苏警方查获。

    案例十:松阳县杨某某诈骗案

    2020年1月底,因发生新冠肺炎疫情,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疫情期间群众对口罩、耳温枪等防疫物品的迫切需求,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向微信朋友圈求购口罩、耳温枪等防疫物品的人员发送虚假售卖信息,通过收取定金后微信拉黑、谎称货存不足拖延发货等方式骗取多被害人钱款共计26105元。被告人杨某某还曾于2019年6月通过收取定金后微信拉黑的方式骗取一名被害人手机款2000元。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扣押了杨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28105元。2月13日,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以诈骗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同日,松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典型意义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案发后及时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固定涉案金额、电子数据等方面的证据,受理案件后启动快诉机制,仅用4小时就完成了在案证据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工作,并适用速裁程序于当日向松阳县法院提起公诉。松阳县人民法院启动快速审理机制,于当日开庭并当庭宣判,及时有效打击了涉疫犯罪,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浙江天平”(ID:zjsgjrmfy)

    文章目录
  • 案例一:杭州市江干区王某某诈骗案
  • 案例二: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诈骗案
  • 案例三:慈溪市潘某诈骗案
  • 案例四:温州市龙湾区郑某某诈骗案
  • 案例五:长兴县周某某、卢某某、余某、王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 案例六:绍兴市上虞区庄某某非法狩猎案
  • 案例七:义乌市金某某妨害公务案
  • 案例八:衢州市衢江区邹某某寻衅滋事案
  • 案例九:仙居县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 案例十:松阳县杨某某诈骗案
  •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079.html

    除作者为转载以外,本站文章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法律巴士

    支持Ctrl+Enter提交
    Copyright © 2011- 法律巴士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BlogPHP| 湘ICP备2023031007号| 联系我们
       

    湘公网安备43011202000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