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法庭上向法官扔鞋扰乱法庭秩序一案的两点解疑
4月3日,浙江嘉善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推送了《在法庭上向法官扔拖鞋,判刑!》一文。大意是一起平湖市法院审理的盗窃案宣判后,被告杜某觉得刑期过重就扔出穿的拖鞋砸法官,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杜某扰乱法庭秩序罪后在嘉善县法院审理。
但是,“处理结果”中关于杜某系累犯一点上,原文写的语焉不详,有歧义,见截图:
法律巴士(www.lawbus.net)读此文后就有两个疑惑:1、盗窃罪是在平湖市法院审理,为何扰乱法庭秩序罪是在嘉善县法院审理?2、扔鞋是在盗窃罪刚刚宣判的时候,前罪尚未执行完毕,何来累犯一说?
对于第一点疑问,查询了一下,平湖市与嘉善县均属嘉兴市管辖。当时推测可能是因为被砸的平湖市法院法官,为了公平起见,可能是嘉兴中院指定嘉善县法院审理的。
对于第二点疑问,咨询了精通刑事诉讼的朋友。朋友说这个累犯肯定不是说扰乱法庭秩序是砸法官时审理的盗窃的累犯,推测杜某可能是多次盗窃,在砸法官时审理的盗窃之前还有盗窃犯罪。
没想到这两个推测都对了。
浙江高院微信公众号“浙江天平”4月7日转载了该文,并补充了相关细节。在“处理结果”部分,浙江高院写到:
杜某扰乱法庭秩序一案经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移送嘉善法院……从2012年至今,杜某已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这里要给浙江高院严谨的态度点赞,虽然是转发文章,但是注意到了细节的完善。另外还要给嘉兴中院点赞,杜某扰乱法庭秩序案仍然在平湖市法院审理其实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为了避免近乎不可能的“报复”还是进行了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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