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修改监察官范围、明确监察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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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官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修改监察官范围、明确监察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业界动态转载2021-04-29 21:1621640A+A-

    2021年4月26日至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根据中国人大网消息,监察官法草案于4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

    中国人大网.JPG

    ▲ 中国人大网报道截图

    此前是在2020年12月22日,监察官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对于一审稿,二审稿有如下变化:

    1、草案一审稿规定,监察官“非经批准不得在监察机关外兼职。”有的专家提出,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监察官经过批准兼任社会职务的,也不得领取报酬。据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草案一审稿规定,监察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专家提出,“成长地”的表述不够明确,建议与公务员法规定的地域回避制度表述一致。据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3、草案一审稿对监察官的范围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目前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派出机构改革正在进行过程中,国有企业中派驻派出人员的构成存在不同情况,草案中的一些规定不一定都能适用于这些人员,建议对监察官的范围进一步予以完善。

    4、草案二审稿据此作出修改,规定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5、草案二审稿规定,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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