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申请“提级管辖”就是一场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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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女士申请“提级管辖”就是一场闹剧

    法律随笔lawbus2016-11-23 18:4344691A+A-

    据报道,八达岭老虎伤人案被咬女子赵女士已向北京市延庆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同时,赵女士一家认为,由于延庆区政府在此案中有地方保护倾向,且此事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他们还提交了《指定管辖申请书》,申请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那么,原告是否有权申请“提级管辖”?

    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节专门规定了级别管辖。根据该节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但由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审理以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值得说明的是涉外案件一般也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只有“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至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院根据案件标的额指定了哪些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另外,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只审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审理以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就是说,上级法院有权提级审理本应由下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下级法院如果认为有需要,也可以将本应自己审理的一审案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但是上级法院想将本应自己审理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就要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当然最高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除外。

    管辖异议是被告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如果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可以提管辖异议,申请法院将所受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显而易见,这是被告享有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提交答辩状、应诉答辩,这都表明提管辖异议的主体是被告。

    同时,该条规定也表明级别管辖比地域管辖更为严苛。被告的默认可以使没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具有地域管辖权,但是级别管辖只能严格按照规定,没有级别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因被告的默认而具有级别管辖权。

    管辖异议权属于被告的道理也很简单。既然原告到某法院起诉,肯定是认为这个法院有管辖权才去起诉。如果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告为什么还要跑去起诉呢?想象一下,一个人到一个法院起诉,同时又说我觉得你们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但是我就是要到你们这里起诉。这不是个很可笑的事情吗?你认为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那就别到这个法院起诉啊,直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嘛。一边起诉一边又要求移送,完全是逻辑混乱,多此一举!

    指定管辖是法院内部的流程

    指定管辖是法院内部的一个流程,不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指定管辖有三种情形:(1)一个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另一个法院,受移送法院认为不应当由自己审理,不能再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又协商解决不了,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赵女士的申请应当属于回避申请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可以提回避申请。根据赵女士的申请,其中一条理由就是延庆区政府在此案中有地方保护倾向,要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据此看来,赵女士申请的应当是申请回避。

    但是回避申请只能对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提出,并且民事诉讼法解释也规定了可以申请审判员回避的十二种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7)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8)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9)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10)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11)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12)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赵女士的“回避”申请并不是针对其案件的办理人员,而是针对延庆区法院,即申请延庆区法院整体回避,再还没确定案件承办人,甚至还没立案的时候,她就要求受理法院整体回避了!申请整个法院回避的笑话不是没出现过,但是以往都是被告提出,原告提出这样的奇葩要求还真是第一次见!事情又回到了开始,你既然不信任这个法院,要求它整体“回避”,那么你干嘛还要去起诉呢?!

    申请“提级管辖”就是一场闹剧

    如果赵女士没有委托律师,提出这种可笑申请倒情有可原,不知者不怪。如果赵女士委托了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提出这种申请就纯属炒作了,无非是希望借助舆论干扰审判,然而他们不知道这次舆论并不是向着他们的,剩下的活脱脱就是一场闹剧。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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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条评论
    • 访客2020-05-11 10:49:25
    • 法院只有一家,老百姓无法完全相信它,却没有别的选择,故有此“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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