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理民法总则草案 草案体现十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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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理民法总则草案 草案体现十大亮点

    业界动态lawbus2017-03-11 19:4527910A+A-

    昨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9个月前,也就是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揭开面纱。民法总则草案迄今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并经过三次上网征求公众意见,从186条增加到210条。此次民法总则草案体现十大亮点:

    一、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四、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一条明确,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担任监护人。

    六、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

    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七、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草案将第四章列为非法人组织。草案第九十一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八、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数据信息。

    九、增加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

    在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条中,“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被列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十、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编写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和奠基引路之举,将为民法典分则奠定基调,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关乎每个民事主体的切身利益。当今社会,政府也日益更多地参与民事活动中,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份子,人民群众更是每一秒都处在民事活动中,一个人可能一辈子解除不到行政刑事法律,可每天都处在民事法律的规范中,有一个科学、系统、规范的民法典是形式一个人人守法的社会的前提。可以说,完成民法典的编撰将极大推动法治社会的建立,可以说民法典是法治社会的标志。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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