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股份禁锢与禁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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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的股份禁锢与禁售

    民商事lawbus2013-03-29 18:5837770A+A-

    禁锢:禁止买卖。     禁售:禁止卖出。

    1、不固定期限禁售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2、不固定期限禁锢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证券法》第86条)

    3、五日禁锢期: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能买卖该种股票。(《证券法》第45条)

    4、六个月禁售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法》第142条)

    5、六个月禁锢期: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证券法》第45条)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的股票,不得在六个月内卖出或者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6、一年禁售期: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证券法》第98条)

    7、数量禁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25%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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