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公布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您已经看过
[清空]
    fa-home
    典型案例司法解释法院防疫下载检察院犯罪名人公务员暴力犯罪行政管理强制执行
    当前位置:法律巴士>随笔杂谈>业界动态>湖北高院公布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湖北高院公布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业界动态转载2017-12-25 18:5158800A+A-

    今年11月16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以来全省法院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公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发布会通报,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湖北全省法院共受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360件1141人,已审结340件,判处罪犯870人,涉案金额共计15939.615947万元;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3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39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483人,单处罚金5人;通过追缴、退赃等,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共计3237.409795万元。具体案例如下:

      一、杨婕妤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杨婕妤通过微信聊天工具与被害人苏蕾相识后,慌称名叫“文毅斌”,系已婚男性微商,并以恋爱为幌子,编造代购化妆品等商品、代理销售、代办签证、出国旅游、赠送礼物和车辆但需由苏蕾先行垫付款项等虚假事由,先后作案36笔,骗取苏蕾人民币共计273.257万元。其中,2016年5月至6月,杨婕妤以赠送苏蕾玛莎拉蒂轿车但需由其先行垫付款项为由,先后18次通过支付宝转账、银行卡汇款的方式,骗取苏蕾人民币共计95.93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婕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27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婕妤能认罪悔罪,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杨婕妤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虽然利用微信聊天、网络支付方式行骗,但诈骗手段仍较为传统,技术含量并不高,之所以能骗得巨额财物,与被害人网络交友不够谨慎有直接关系,直到最终侦破案件,戳穿谎言,被害人才相信已上当受骗。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通过网络婚恋交友的人们,要培养必要的安全意识,尤其是涉及经济交往时,不要轻信承诺,更不要轻易汇款,避免上当受骗。

      二、印冲、伍林、印保宇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9月初,被告人印冲先后邀约被告人伍林、印保宇和陈文锋、徐淦、夏新龙、邵伟鹏(四人均另案处理)实施诈骗。印冲将上述人员分成两组,伍林、陈文锋、邵伟鹏一组,印保宇跟着夏新龙、徐淦学习诈骗技巧分在另一组。被告人一伙先后租住仙桃市富迪三友学府公寓、城市便捷酒店、都市便捷酒店、海凡星酒店,由伍林、陈文锋、徐淦、夏新龙、邵伟鹏、印保宇使用苹果笔记本电脑上网登陆QQ聊天工具,发布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低价抢购苹果手机,所骗取的钱财由印冲与伍林、印保宇、陈文锋、徐淦、夏新龙、邵伟鹏按比例分成。被告人骗取被害人钱财分为五个步骤:第一步骗取被害人支付158元至418元不等的苹果手机购买价款,第二步骗取被害人支付450元激活安装费,第三步骗取被害人支付1000元所谓审核费用,第四步骗取被害人支付3000元审核退款费,第五步骗取被害人支付5000元退款保证金。若在行骗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步骤被识破,均在获款后不再与被害人联系。通过上述欺骗手段,被告人一伙骗取吴聪华等192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98733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印冲、伍林、印保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987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具有的其他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印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伍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印保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通过QQ聊天工具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低价抢购苹果手机,然后以各种名义分次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主要利用了部分群众贪图便宜的心理,从而使被害人疏于防范。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上网购物时需小心谨慎,不要轻信低价抢购及中奖等欺骗信息,以免遭受经济损失。

      三、刘恩伟、黄成雄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刘恩伟、黄成雄受刘结(另案处理)安排,驾驶车辆并携带伪基站设备从广东省汕头市出发,途经福建省龙岩市、江西省南昌市、湖北省武汉市、河南省郑州市以及天津市、吉林省部分城市,沿路使用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冒用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名义给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客户发送诈骗短信。2016年3月30日,刘恩伟、黄成雄来到黄石市移动广场门前发送诈骗短信时被当场抓获,并查获涉案车辆及作案设备等物品。经鉴定,二被告人发送诈骗短信共计144475条。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恩伟、黄成雄通过发送短信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刘恩伟、黄成雄系诈骗未遂,且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对二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刘恩伟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黄成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犯罪分子使用伪基站设备,冒用银行名义向不特定人群发送短信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近几年来,利用伪基站实施电信诈骗的手段翻新、案件频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规定: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恩伟、黄成雄受诈骗同伙安排,携带伪基站设备在全国各地流动发送诈骗短信,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波及地域广,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四、周永炎、吕桂燕、黄耀宝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被告人周永炎通过从网上购买的QQ号随机搜索全国各地机场或者其他经纬度附近正在上网且QQ图像为人物照片的这类人(以下简称A),然后申请添加A为好友。在A通过验证后,周永炎便将自己QQ号的全部备注信息改为与A的备注信息一致。接着,周永炎开始查看A的QQ留言,从中挑选进行评论了的QQ号(以下简称B)并申请添加对方为好友。等B通过验证后,周永炎冒充A称自己之前的QQ号码被盗,现在已换新号码。然后谎称朋友住院急需用钱,但自己没有支付宝,用银行卡转账太慢,要求B将钱通过支付宝转账到自己朋友的账户。周永炎将从被告人黄耀宝处购买的银行卡随机选择一个卡号发送给B,并称先将钱转给B。稍后,周永炎通过银行“制图软件”发送一个假的转账载图给B并谎称钱已转账。B信以为真,于是通过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周永炎提供的银行卡内进行转账。2016年11月,被告人吕桂燕帮助周永炎将骗取的款项进行转账及提现。经核实,周永炎实施诈骗25起,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47330元;吕桂燕参与实施诈骗18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5330元;黄耀宝明知周永炎购买银行卡系为了实施诈骗,仍先后三次向其出售银行卡共计7张。案发后,周永炎、吕桂燕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48362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永炎假冒QQ好友身份,采取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桂燕、黄耀宝明知周永炎实施诈骗犯罪,仍帮助其转账、提现或者提供银行卡,二人的行为亦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周永炎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吕桂燕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黄耀宝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假冒QQ好友身份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已经替代传统方式成为社会主流沟通方式之一。这种以网络账号代表身份、“见字不见人”的聊天方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希望广大QQ用户、微信用户加强对本人网络聊天工具相关信息的保护,防止账号被盗,一旦被盗要及时向软件运营方报案。同时,在收到亲友网上发送的要求转账之类的信息时,应认真进行核实,切不可贸然汇款。此外,网络聊天工具的运营方也应加强监管和技术革新,切实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五、李志会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被告人李志会伙同廖磊、胡刚、肖飞(均已判刑)组成诈骗团伙,通过改号平台将拨打的电话改为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号码,后冒充公安、检察机关或者银监局工作人员利用语音网关拨打电话行骗。其中,廖磊出资40%,负责购买语音网关、利用改号平台改号、购买个人信息资料和分赃,同时冒充银监局工作人员拨打电话行骗,按40%参与分赃;被告人李志会和胡刚、肖飞各出资20%,同时冒充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拨打电话行骗,三人亦各按20%参与分赃。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李志平、许国涛、胡心强、许国超、许登攀、肖云召、廖生斌、胡齐彪(均已判刑)也陆续加入该团伙实施诈骗活动,并按约定比例参与分赃。2012年2月9日至4月26日,李志会所在的犯罪团伙作案24起,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488039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志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志会在案发后主动退还部分赃款,还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李志会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被告人李志会所在的诈骗团伙,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平台改号后进行电话诈骗,此种行为不仅容易使人上当受骗,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必须严厉惩处。

      六、王坤、孙会学、王璇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被告人王坤在从事电脑销售生意时,发现为他人提供修改电话号码服务有利可图。为获取高额收益,王坤决定着手开展网络改号服务,邀约被告人孙会学组建网络电话平台,孙会学负责该平台的技术维护,同时雇佣被告人王璇从事网络改号服务。截至2015年1月,王坤、孙会学、王璇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多个诈骗团伙提供改号服务。其中,张松柏、王俊、邓帮华等3个诈骗团伙,利用被告人提供的网络改号服务,分别拨打诈骗电话5584人次、3794人次、4177人次,骗取钱财85955元、57986元、76926.87元。2014年12月4日,经远程勘验,涉案网络电话平台近3个月客户数量为37个,话单总量为421482人次。截至案发,王坤等人通过售卖网络改号设备、收取改号服务费等共计获利345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坤、孙会学、王璇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改号技术并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仍出售网络改号设备、提供网络改号服务,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王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孙会学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璇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出售网络改号设备和技术服务帮助他人实施诈骗进而构成共同犯罪的典型案件。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日益猖獗,此类犯罪行为形成的产业链也呈现出专业化、产业化的趋势,许多可用于诈骗的犯罪工具、设备和技术服务都能够通过网络渠道购得,这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便利条件。对于相关工具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提供者、出售者,若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他人获取或者购买相关工具设备和技术服务是为了实施诈骗犯罪,则可以将其作为诈骗犯罪的共犯予以定罪处罚。

      七、王胜、熊伟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中国台湾籍犯罪嫌疑人在菲律宾共和国安吉利斯市等地租用房屋、架设VOIP电信线路,招募中国台湾籍、大陆籍及菲律宾籍人员,利用VOIP系统向中国大陆电信用户发起自动语音群呼,播放诸如“有邮件没有领取”等语音信息,诱使接听人按键回拨电话,然后由电脑技术员随机分配给“一线话务员”接听电话,冒充邮局、社保等部门工作人员以“查询挂号信、医保欠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详细身份信息并记录后交给冒充公安、检察人员的“二线、三线话务员”继续实施诈骗,采取谎称被害人涉嫌违法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诱骗被害人将款项转入指定的“安全账号”或者进行“资金比对”等方式,组织针对中国大陆民众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团伙,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王胜、熊伟先后加入上述犯罪团伙,充当“一线话务员”,冒充邮局、社保等部门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详细身份信息,收入为底薪人民币7000元加提成。2014年1月16日,我国公安人员与菲律宾共和国国家警察总局展开联合行动,在安吉利斯市抓获王胜、熊伟等13人,当场查获笔记本电脑、录音笔、U盘等作案工具。经核实,王胜、熊伟参与实施诈骗的涉案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39400元、4748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胜、熊伟及其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王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熊伟诈骗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且具有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从严处罚情节,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王胜、熊伟受雇佣参与实施诈骗,所处层级相对较低,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王胜、熊伟自愿认罪,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王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熊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台湾地区人员在境外组织实施的以发送诸如“有邮件没有领取”等虚假语音信息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被告人王胜、熊伟受招募参加他人组织的诈骗团伙,通过发送虚假语音信息,而后分别冒充邮局、社保等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连环诈骗,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并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至“指定安全账户”,从而骗取钱财,社会危害性大。在此,提醒广大民众不要轻信电话语音信息,更不要轻易将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重要信息告知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

      八、陈声亮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陈声亮在盛大游戏网站注册了游戏账号,登录账号后,先查找他人出售游戏账号的信息,后与游戏账号出售者在网上洽谈交易事宜,并骗取他人信任。与此同时,陈声亮在盛大游戏网站复制用于支付款项的二维码,假冒“5173”网站客服,以出售游戏账号需交纳保证金为由,欺骗出售者通过扫描二维码后,向其支付保证金,后又以交易超时等各种理由,诱骗他人继续向其支付钱款。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陈声亮通过上述方式骗取3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73995.1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声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购买游戏账号名义,同时冒充买家和客服人员,编造各种虚假理由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陈声亮具有的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假借购买游戏账号名义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伴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围绕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也趋于活跃。本案被告人即是以购买游戏账号为幌子,同时假冒买家和客服人员,通过虚构“交纳保证金”、“交易超时”等各种理由诱骗被害人支付钱财。在此,提醒广大游戏玩家,在进行网上交易时,需格外谨慎,不要轻信所谓的客服人员,更不要轻易进行“保证金”支付等财产操作,以免上当受骗。

      九、李海龙、赵静璞等13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海龙、赵静璞、王丹、李海红招聘被告人李海燕、李维燕、刘晓艳、李海丽等9人为“话务员”,并在网上购买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后,由“话务员”以“中国金币总公司”或者“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员工的名义向全国各地的被害人拨打电话推销所谓的“藏品”,或高价回收被害人自己收藏的藏品,谎称只要被害人购买该公司“藏品”或“回收合同”,就承诺该公司或者是外商随后会以高价收购被害人购买的“藏品”或其手中收藏的藏品。被害人同意购买“藏品”或“回收合同”后,被告人所在团伙通过顺丰速运货到付款的方式将“藏品”或“回收合同”寄给被害人,由被害人支付购买“藏品”的费用或“回收合同”的保证金。如遇被害人称自己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全额购买“藏品”时,“话务员”便称自己可以与被害人合伙购买该“藏品”,待公司高价回收“藏品”后,双方平分利益。当被害人收到“藏品”后,其他被告人冒充公司有关部门人员与被害人联系,告知被害人该公司已发现被害人与“话务员”一起购买“藏品”一事,这种行为是公司禁止的,要求被害人补足由“话务员”承担的那部分费用,以证实“话务员”的清白。被害人同意后,“话务员”再将“补款证明”通过顺丰速运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寄给被害人,由被害人补足购买“藏品”的费用。被害人将钱款支付给顺丰速运公司后,顺丰速运公司按照与李海龙、赵静璞签订的月结协议将钱款打入其预留的银行账户。通过上述方式,李海龙、赵静璞等人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787428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龙、赵静璞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并以巨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拨打电话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对李海龙、赵静璞等1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七万元不等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售卖或者回收藏品为名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近年来,收藏品投资市场较为火热,本案被告人正是抓住了被害人期望通过投资收藏品获取巨额回报的心态,在全国范围内大肆进行电话诈骗。在此,提醒广大收藏爱好者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藏品,切勿被高额回报所蒙蔽,落入骗子精心设计的圈套,造成自身经济损失。

      十、朱宝权、郑志鹏、邱康康等12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初,被告人朱宝权先后召集被告人郑志鹏、邱康康、汪飞霞、朱勇勇、龙丹萍、陈柳柳、杨倩、郑星、李梦琴等人,由朱宝权冒充“中泰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雇请他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并购买多张银行卡用于诈骗收款。郑志鹏、邱康康及邱健健(另案处理)等人负责信用卡诈骗网站的推广和维护,从网站后台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后,分发给汪飞霞、朱勇勇、陈柳柳、杨倩、龙丹萍、李梦琴、郑星和龙陈慧(另案处理),由上述人员冒充“中泰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害人,骗取被害人代办信用卡的“材料费”、“服务费”、“手续费”等费用,并将被害人的信息提供给郑志鹏、邱康康等人,郑志鹏、邱康康等人再冒充担保公司或者银行工作人员,以检验被害人还款能力的名义进行验资,要求被害人往自己的银行卡内存入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并开通网银。当被害人把验资的钱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开通网银后,郑志鹏、邱康康等人给被害人手机发送一个“钓鱼”网站,被害人在“钓鱼”网站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后,郑志鹏、邱康康等人则在该网站后台获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号和密码,然后通过网银对被害人银行卡内的存款进行转账。在转账期间,被害人手机会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验证码,郑志鹏、邱康康等人便打电话给受害人谎称是担保公司或者银行的工作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验证码告诉他们。在获知验证码后,郑志鹏、邱康康等人随即在网银上输入验证码,将被害人的钱款转至作案所用的银行卡账户内,再由被告人余之为、陈自平等人取现后交给朱宝权。通过上述方式,朱宝权等12人骗取李红霞等7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16344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宝权、郑志鹏、邱康康等1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对朱宝权、郑志鹏、邱康康等12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代办信用卡名义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以被告人朱宝权为首的诈骗团伙,相互之间分工合作,行骗伎俩环环相扣,以代办信用卡为名,假借验资等理由欺骗被害人开通网银,并利用“钓鱼”网站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号和密码,借此将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转移据为己有。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516.html

    除作者为转载以外,本站文章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法律巴士

    支持Ctrl+Enter提交
    Copyright © 2011- 法律巴士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BlogPHP| 湘ICP备2023031007号| 联系我们
       

    湘公网安备43011202000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