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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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

    业界动态转载2018-01-04 16:4022050A+A-

      典型案(事)例一: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依法严厉打击幼儿园虐童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12月,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红三班教师王某、孙某在该幼儿园内多次恐吓幼儿,将多名幼儿头面部、四肢等处扎伤。案发后,铁西区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针对王某、孙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直接作案又在监控盲区的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注重收集间接证据,重点收集伤情鉴定等客观证据,保证取证的合法性。本案被害儿童身心受到较大伤害,有的在接受心理辅导,有的拒绝进任何幼儿园,针对这种情况,办案人员没有对被害儿童进行询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办案人员对证据进行认真地审查、甄别、判断,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针对被告人无罪辩解,公诉人全面充分阐述了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和理由,有力指控犯罪。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意见,于2016年10月以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分别判处王某、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月裁定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园虐童案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全国首例见诸媒体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件。面对办案中遇到的困难,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有力惩治犯罪,同时又注重保护关爱被害儿童,取得了较好办案效果。

      典型案(事)例二:依法坚决准确抗诉,严厉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小区开办补习班的田某某,利用给被害人小花(女,时年12岁)单独补习之机,将小花叫到卧室,两次将小花推至床上抠摸其私处进行猥亵。小花回家后将此事告知父母,其父母立即报案,但田某某一直不承认犯罪事实。案件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除被害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直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2017年7月,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西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被害人报案及时,案发后陈述一直很稳定,且对猥亵过程的描述符合12岁儿童的认知,其所陈述的案发地点等细节得到其他间接证据的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并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田某某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2017年11月改判被告人田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典型意义

      实践中,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生在隐蔽场所,侵害方和被害方在体力、智力上存在较大差异,证据上常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不认罪,除被害人陈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现场也缺乏客观证据,给查明事实、指控犯罪带来困难,各地和各部门在证据把握上也经常标准不一。本案中,西宁市检察机关正确把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标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提出抗诉并获得改判,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态度,展示了专业的办案水准。

      典型案(事)例三:“一站式”办案,同步保护救助被害儿童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赵某某对被害人小朵(女,2011年10月出生)实施猥亵。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通过与区公安分局的信息共享机制收到该案信息后,迅速指派检察人员提前介入侦查,与侦查人员一起将被害女童带至该院设于鄞州第二医院的“一站式”询问场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开展询问。该询问场所模拟家庭儿童房,布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环境温馨舒适,配备有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和身体检查室。被害人到场后,检察人员按照合作协议通知医院女性医师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针对被害人年龄幼小,紧张、焦虑、恐惧,不愿意开口等问题,检察人员还同时邀请合作单位的心理医生介入,通过沙盘治疗、音乐治疗椅放松等方式进行初步心理干预。办案人员用讲故事、做游戏等方式与被害人建立亲密关系,借助卡通玩偶,使被害人详细还原了案件真实情况。整个询问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案件此后诉讼中没有再询问被害人。在询问结束后,经被害人父母同意,将被害人转介至宁波市心理咨询中心进行专业诊断、治疗。现被害人恢复良好,正常就读于某幼儿园。

      案发后,赵某某一直拒不认罪。检察机关以赵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庭审中提交了有关“一站式”取证材料,播放了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赵某某当庭认罪。法院最后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典型意义

      鄞州区检察院注重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要求,探索“检医合作”的“一站式”办案特殊机制,逐步推进同步救助体系,在同一场所一次性完成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辅导、司法救助、预防教育等工作,避免反复、不当询问给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次生伤害,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精准有力指控,又有效保护、救助了未成年被害人。

      典型案(事)例四:宽容不纵容,帮教又救助,依法办理校园欺凌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在例行走访社工组织时,获悉某学院学生金某(女,17周岁)被多名同学殴打、脱衣,欺凌时间长达两小时,十余人围观,并被拍摄视频上传至微信群,但行为人仅被治安处理。检察机关经初查认为,本案已涉嫌犯罪,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公安机关以强制侮辱罪立案侦查。本案审查逮捕阶段,黄浦区检察院对2名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对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决定,并建议追诉1名遗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观护帮教,对多名尚未构成犯罪的涉案未成年人落实训诫、帮教等保护处分措施,对相关家长责令管教并开展亲职教育。同时,通过责令赔偿和赔礼道歉,使未成年被害人获得经济和精神补偿,并为其落实司法救助金和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和学习。出庭公诉阶段,公诉人建议对3名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对2名成年人不适用缓刑。法院采纳公诉意见,以强制侮辱罪判处5名被告人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其中3名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还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强案发周边地区的安保力量、增设110联网监控设施、设置法治宣传栏等,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诉讼监督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打击校园欺凌犯罪;同时贯彻落实特殊保护、双向保护原则,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处遇,实现宽容不纵容;并对被害人进行身心抚慰,帮助其获得经济补偿,最大限度降低犯罪带来的伤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典型案(事)例五:监督撤销虚假诉讼,维护受害留守女童民事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3日,曹某酒后驾车将4岁留守女童李某撞成重伤。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其赔偿李某28万余元。由于曹某恶意转移财产,致使该案判决两年半后,被害女童仍未能得到一分钱赔偿,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2015年10月,山东省武城县检察院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检察监督信息平台,由检察机关负责运行管理,对接收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信息及时分流处理。2016年6月,有群众将曹某一案难以执行的信息反映在平台上,引起武城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启动民事调查程序发现:曹某交通肇事后、被关押前,曹某女儿虚构12万元欠款事实起诉曹某,后双方达成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用曹某一套期房偿还借款。曹某还与其妻子李某虚假协议离婚,将五间住房归女方所有。此后,曹某以无执行能力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关于赔偿的判决。武城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撤销了上述虚假调解协议及离婚协议,对曹某依法强制执行原赔偿判决。2017年“6.1”前夕,李某终于拿到了28万元赔偿款。

      二、典型意义

      此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是通过山东省武城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检察监督平台发现的。该平台系武城县检察院为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质效,整合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资源,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创建的。信息平台集信息收集、分流、处理、监督等功能于一体,自2015年运行以来,已收到反映问题1370条,交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1356条,办理立案监督案件2件,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17件,支持起诉3件,诉讼违法调查3件,办理虚假诉讼案件1件,移送查处职务犯罪7件15人,救助未成年人320余人。本案即是通过该平台强大的信息收集功能发现案件线索,检察机关监督撤销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事)例六:刑民手段并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在审查被告人于某奸淫幼女案时,发现被害人小芳(时年8岁)系于某母亲刘某的养女。经进一步审查发现,刘某与其同居男友张某长期殴打、辱骂小芳,也正是由于刘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才致使小芳遭到于某的长期多次性侵害。丰台区检察院在以涉嫌强奸罪对于某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同时,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法院受理民政部门的申请后,丰台区检察院还依法出庭支持申请。2017年10月25日,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部门担任小芳的监护人。目前,小芳已在民政部门监护下开始新的生活。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综合运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职能,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做到了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典型案(事)例七:开展未成年人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部门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熊某某寻衅滋事案时,发现熊某某吸毒后在网吧玩网络游戏致幻,连续打砸2间网吧的电脑。针对个案反映出的未成年人进入网吧问题,纳溪区检察院全面梳理2016年至今办理的涉及网吧的未成年人案件,针对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管理疏漏、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于2017年7月11日向该区文旅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加强专项督查、构建常态监管机制,积极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全面加强网络营业场所管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收到检察建议后,纳溪区文旅局连续召开三次工作会议,部署为期2个月的“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和“文明上网”等专项监督活动;公布“12318”举报电话、聘请文化执法社会监督员等,推动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常态化监管机制;对多个网吧依法给予警告和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扭转了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的突出问题。

      二、典型意义

      纳溪区检察院积极开展未成年人行政检察业务,从个案入手全面总结分析涉及未成年人领域的社会治理问题,及时收集整理行政机关不作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履职,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

      典型案(事)例八:从“从业禁止”到“入职审查”,全面构建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堤坝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了林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强制猥亵15岁女学生一案,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相关工作。后该院立足此案,结合实践中发生的其他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经深入研究认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重犯率高、熟人作案占比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对于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点长、面多,保障从业禁止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发挥应有作用,还需要实现对相关行业实施强制入职审查的制度化、常态化。该院通过认真调研,充分沟通,于2017年7月会同区综治办、教育局等八部门会签《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共同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要求对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实施严格入职审查。目前,信息库已录入该区近五年来涉性侵未成年人被行政处罚、刑事判决人员的信息,已对相关行业的7000余名在职人员进行人员筛查、对30余名新招录人员开展入职审查工作,有效避免了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二、典型意义

      坚持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全面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方面。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依托个案办理,延伸预防触角,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建立信息库、入职查询制度,发挥从业禁止制度的最大效应,为未成年人筑起一道阻却性侵害犯罪的堤坝,对防控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典型案(事)例九:支持申请宣告失踪,破解“事实孤儿”救助困局

      一、基本案情

      小丽今年13岁,不满1周岁时,父亲自杀身亡,母亲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爷爷奶奶年近70岁,除低保及社会救济外,无其他生活来源,而小丽又不符合申请国家孤儿救助的条件,生活非常困顿。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开展困境儿童帮扶救助活动时,通过妇联了解到该情况后,对小丽的困境非常关注,于2017年5月与民政局、司法局等单位沟通,研究解决办法。最后经研究确定由司法局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以小丽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宣告小丽母亲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公告期间届满后,泰兴市检察院又向法院提交《支持申请书》,并出庭支持申请。泰兴市法院当庭判决宣告小丽母亲失踪。之后,民政部门按规定给小丽办理了“儿童福利证”,并落实了每月孤儿养育金。

      二、典型意义

      当前,一些未成年人的生存权、教育权等民事行政权利没有得到及时有效保障,生活困难,一些未成年人甚至因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泰兴市检察机关进一步整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能,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国家亲权”理念,推动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解决“事实孤儿”的社会救济问题,是实现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重要体现。

      典型案(事)例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帮助429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上大学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全国共有429名涉案未成年人经检察机关帮教考上大学,回归正确人生轨道。

      2016年9月份,17岁的小红到商店买东西时,临时起意盗窃财物3000余元。河南省南乐县检察院经过社会调查发现,小红正在备战高考,各方都反映其平时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异。该院认为,小红系初犯、偶犯,且其父母已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对小红开展考察帮教,邀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其做心理辅导,帮助其专心备战高考。在考察期间内,小红以高分考上大学。

      17岁的高二学生小刘在打球过程中,与同学发生口角,殴打同学致轻伤。案发后,小刘家属赔偿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依法对小刘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考察期间,检察官三次走访小刘所在学校,与学校共同成立帮教小组对其进行帮教。考察期满后,检察院对小刘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又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跟踪帮教。在2017年的高考中,小刘终于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

      16岁的香港少女阿芳兼职帮人带货过境至香港,被海关查获物品中夹带少量毒品。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经过社会调查,了解到阿芳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平时表现良好,经常参加义工活动,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才误入歧途。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结合其日常表现,于2017年4月决定对阿芳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委托合作公益组织香港善导会承担阿芳在港的矫治、教育工作。在考察期内,阿芳参加了香港的会考,并考取了理想的大学。2017年11月份,深圳市检察院对阿芳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典型意义

      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上述429人只是检察机关成功挽救的未成年人中的一小部分。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原因、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原则,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治、教育,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成为有用之才,无论是对其本人、家庭,还是对社会、国家来讲,都有重大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ID:zgrmjcy01)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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