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服判决微博喊话法院并@纪委 法院释法明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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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不服判决微博喊话法院并@纪委 法院释法明理回应

    业界动态lawbus2018-12-08 18:1473850A+A-

    法律圈的新闻一直不少,因为法律行业属专业技术行业,大部分人对其是不懂或是一知半懂的。在懂和不懂的人之间就容易出现摩擦,闹出笑话。2018年年初就已经上演过一场法治大戏,详见法律巴士2018开年法治大戏:中央芭蕾舞团的严正声明与北京三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而在2018年年尾,湖南省检察院又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法院来了一场微博隔空喊话。

    事情的大概经过是这样的: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毒杀野生动物的案件,其中小天鹅数量12只,三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0年、10年;同为岳阳市的湘阴县法院也审理了一起枪杀野生动物案,其中小天鹅数量52只,两名主犯(本应三名,第一主犯在侦查期间便病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9年。

    从小天鹅数量上看,杀害数量多的案犯比数量少的案犯被判的刑期低,于是就有人网上发帖称湘阴县法院判的太轻。作为不懂法律的群众,认为判决不公在网上发帖司空见惯,也是一种正常现象。有趣的是,12月3日一早还没上班的时候(7时13分),湖南省检察院官方微博“湖南检察”就发了一条微博,质疑湘阴县法院量刑畸轻,并@了湖南高院、生态环境部、三湘风纪(湖南省纪委)。在这篇微博中,并未用任何法言法语,亦未进行任何论证分析,而是用了四个问号,颇有信访举报信的味道。目前该微博已被删除,网友截图如下:

    湖南检察微博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律人夜读(ID:falvrenyedu)

    因为该两案都经过了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岳阳市中级法院于12月5日对此作了回应,在官方微博“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原文如下:

    关于湘阴特大猎捕小天鹅案被告人量刑问题的情况通报

    近日,有网友通过红网论坛及微信公众号等发帖,认为湘阴法院一审、本院二审的被告人汪积平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与岳阳楼区法院一审、本院二审的被告人方建华等7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量刑上不均衡。就此,本院通报如下:

    第一,两案被告人猎捕方式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湘阴案中被告人的猎捕方式是枪击,而岳阳楼区案中被告人的猎捕方式是投毒。枪击的猎捕对象较为特定,而投毒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猎捕对象,任何误食所投农药的野生鸟类都难逃毒手,被毒候鸣肯定大于被告人捡拾的数量;此外,投毒除直接杀害野生动物外,还对水体、土壤、周边其他动植物造成损害,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枪击。

    第二,两案量刑不能仅以小天鹅数量作为依据。虽然单就小天鹅来说,岳阳楼区案被告人猎捕12只,少于湘阴案的52只,但岳阳楼区案被告人实际猎捕了63只野生候鸟,除12只小天鹅外,还有5只白琵鹭及46只苍鹭、赤麻鸭、赤颈鸭、斑嘴鸭、夜鹭等。而白琵鹭是比天鹅更为珍贵、更为濒危的鸟类,法律规定的量刑比猎捕小天鹅更重。且岳阳楼区案认定的上述数量,仅是被告人于2015年1月18日被抓获时现场査获的数量;除了这一次毒鸟外,岳阳楼区案被告人另有一次采取投毒方式杀害了约30余斤野生候鸟。

    第三,两案主犯量刑具体情形不。岳阳楼区案三名主犯分别被判处12年、10年、10年有期徒刑。湘阴案也是三名主犯,但实际的第一主犯在侦查期间因病死亡,本案判決的第一被告人汪积平是实际的第二被告人,被判处11年,判決的第二被告人胡左武实际为第三被告人,因有自首情节、作用相对其他主犯小,依法减轻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适当。

    第四,关于抗诉的问题。检察机关仅仅针对判决的第三被告人张东风(实际的第四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及量刑进行抗诉,并不是针对全案被告人的抗诉,张东风并不是直接猎杀小天鹅的人员。同时,本案汪积平等三名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没有支持。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

    更有趣的是,湖南检察随即也在12月5日发布了岳阳中院的《情况通报》,并称“支持依法办理。依法办理过程就是一种释法说理。”里面的评论比较有意思,建议可以去看看https://weibo.com/2845256043/H5Pe87BG2

    其实发头一条微博的时候大可不必@湖南省纪委,第三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8年10月26日生效,保留了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如果觉得湘阴县法院、岳阳中院损害了司法公正,涉嫌职务犯罪,大可自己立案侦查,何须劳烦纪委。

    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里并没有扇动舆论这一方法;检察院也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就应当体现自己的法律专业性,驳斥他人时至少做到事实清晰、法律依据充足。作为一省检察院的喉舌,对一项判决公开发表意见,还是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引用法律法理,而不是试图舆论绑架审判。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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