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杀人狂魔”赵志红今日被执行死刑 并非呼格案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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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杀人狂魔”赵志红今日被执行死刑 并非呼格案真凶

    业界动态lawbus2019-07-30 19:0437830A+A-

    据最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日(2019年7月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临刑前,赵志红拒绝会见其近亲属。

    赵志红受审.jpg

    ▲ 赵志红受审(图片来源:网络)

    呼格案

    呼格案,又称呼格吉勒图案,是呼格吉勒图冤杀案的简称。简要案情为1996年4月9日,一女子在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被强奸杀害,尸体呈半裸状态。家住毛纺大院65栋的呼格吉勒图报案,那时他刚满18岁。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此案,认定其就是凶手。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一审被判死刑,提出上诉。同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案发到“罪犯”被执行死刑,仅用时63天。

    2005年10月23日,“杀人狂魔”赵志红落网。在审讯中,他交代曾经在1996年4月的一天,在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杀害了一名女性。2006年,内蒙古开始复核呼格吉勒图案案;2006年12月5日,赵志红在看守所写了一封“偿命申请书”,主动要求彻查“4·9”女尸案,还冤者以清白;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才进入再审程序。

    赵志红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

    最高院未认定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4·9”女尸案尚未破案

    一、二审认定赵志红的犯罪事实有21起,最高院复合只认定了其中17起,对另外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4起没有认定,未认定的就包括赵志红自认的强奸杀害“呼格案”中杨某某一案。

    最高院刑五庭负责人解答称,对于未认定的4起犯罪,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得出该4起犯罪系赵志红实施的唯一结论,故不予认定。对于赵志红始终供认强奸杀害杨某某,最高法院为什么认为不能确认的问题,该负责人解答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案件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的供述只是证据体系的一部分,只有对案件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确定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在杨某某被害案中,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主要是证明了现场情况、杨某某的死因及案发时赵志红在现场附近生活有作案条件,均不能证明赵志红与杨某某的被害有直接关联。虽然赵志红归案后主动并始终供认强奸杀害被害人,其供述的作案地点、主要手段等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大致印证,但是,其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案发前是否到过现场、被害人的衣着、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搜取财物等细节供述前后不一,供述不稳定。赵志红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一致,比如对作案时间,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时至22时之间多种供述;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奸淫被害人时射精,与杨某某的阴道分泌物中未检见精斑、现场勘验检查和尸体鉴定均未发现精斑相矛盾;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带等衣着情况与杨某某穿得多、系皮带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供述作案时揪下被害人耳环,与杨某某双耳未见损伤的情况不吻合,等等。换言之,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异,不能根据这样的供述认定赵志红实施本起犯罪事实。

    所以,未认定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与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的原因一样,均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两个案子之间并不能划等号。对于“4·9”女尸案,呼格吉勒图改判在前,其被改判无罪并不是因为赵志红有罪;同样,呼格吉勒图无罪并不是说赵志红就一定有罪,赵志红无罪也不代表呼格吉勒图案改判错误。呼格案的错误原因在于办案机关有罪推定、没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没有严格司法,而最高院正是秉持无罪推定、证据裁判、严格司法的原则,对于赵志红自认而从证据角度存疑的4起犯罪没有认定。

    案件事实本来就有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分,法律事实是经证据证明的事实,很多情况下难以100%还原客观事实。对于“4·9”女尸案,是从法律角度排除了呼格吉勒图与赵志红为凶手。那么该案真凶到底是谁目前可以说是尚未查清,也就是说“4·9”女尸案并没有破案。

    关于舆论的不实报道

    最高院刑五庭负责人就赵志红死刑复核一案答记者问时,同时澄清了有关两案舆论报道中的不实情况,主要有两点:

    一是有报道称警方在杨某某体内提取到精斑,赵志红自认该案后精斑丢失。真实情况是,1996年案件发生后,警方就提取了杨某某的阴道分泌物送检,没有检出精斑。

    二是有报道称2007年对赵志红执行死刑时被临时叫停。真实情况是,2015年才对赵志红作出一审判决,在此之前并没有对其执行死刑的裁判依据。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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