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可被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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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可被集体收回

    宪法行政lawbus2019-09-24 0:29102300A+A-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了“一户一基”,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之基。但是,宅基地的用途是用来建造住房的,获取宅基地后长期予以闲置,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宅基地收回。裁判文书网刊登的一份最高院的(2018)最高法行申4651号行政再审裁定书便确认了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

    基本案情

    广东省江门市沙坪街道越塘村村民冯松坚申请宅基地。2007年12月28日,鹤山市政府作出鹤国土宅字(2007)第1154号《用地批复书》,批给冯松坚96.6平方米宅基地。并注明:“本批复许可的用地必须在二年内使用;逾期不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本批复书自行失效。”2008年3月13日,鹤山市政府给冯松坚核发集用(2008)第00019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12年11月25日,鹤山市政府给越塘村越塘经济合作社核发鹤集有(2012)第××76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冯松坚申的宅基地在越塘合作社范围内。

    冯松坚取得(2008)第00019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后,一直未建造住宅。2013年5月8日,鹤山市政府作出(2013)43号《关于同意收回冯汝江等五宗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注销冯松坚的宅基地登记,其宅基地由越塘合作社收回。

    2013年10月23日,冯松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鹤山市政府(2013)43号批复。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江中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驳回冯松坚的诉讼请求。

    冯松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收回宅基地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作出(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653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鹤山市政府(2013)43号批复,由鹤山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审判决后,越塘合作社发布公告、召开村民会议后再次向鹤山市政府申请收回宅基地,鹤山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告知冯松坚权利义务并召开听证会,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鹤府行决字(2015)3号《批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收回宅基地。后冯松坚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政府作出江府行复(20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鹤山市政府的决定。

    冯松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鹤府行决字(2015)3号《批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书》、江府行复(20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江门中院(2016)粤07行初53号行政判决、广东高院(2017)粤行终247号行政判决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冯松坚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院于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江门中院、广东高院均认为冯松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超过2年未按批准用途建设住宅,符合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而后召开村民会议、听证会,最终收回宅基地是决定及复议决定均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院认为作为建设用地的宅基地,权利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造成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半数以上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宅基地,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最高院明确“闲置”是指“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收回闲置宅基地的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则规定了“两年以上”这个期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事宜,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以,收回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权利人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造成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

    2、经村民会议讨论,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收回;

    3、集体经济组织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

    《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通知)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订版)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巴士认为(www.lawbus.net),从该案中也可以看出,政府即使在作出结论合法的决定时,也要注意程序合法,不要随意忽略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第一次的批复因为程序不合法,批复内容未列明收回宅基地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导致了行政资源、司法资源、时间的极大浪费。只有程序正义,方能保证结果正义。

    裁判文书网(2018)最高法行申4651号行政裁定书链接: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8524d1cd27142379065aa5900bfafcd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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