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区法院发布家庭装饰装修纠纷典型案例
您已经看过
[清空]
    fa-home
    典型案例司法解释法院防疫下载检察院犯罪名人公务员暴力犯罪行政管理强制执行
    当前位置:法律巴士>随笔杂谈>业界动态>北京西城区法院发布家庭装饰装修纠纷典型案例

    北京西城区法院发布家庭装饰装修纠纷典型案例

    业界动态转载2019-10-28 19:2623210A+A-

    2019年10月17日上午,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家装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七个家庭装饰装修纠纷典型案例,并回答了媒体提问。

      一、远离“杀熟”——签订书面合同

      典型案例

    小王对门邻居家在进行室内改造装修,小王几次串门去看觉得效果还不错,正好自己家里也打算装修,于是跟正在施工的包工头儿商量,口头约定让包工头以包干价格21000元改造小王家的客厅。但是,在支付了约定好的10000元定金后,包工头儿仅让工人拆除了现场玻璃隔断,就以现场有增项需要增派人手为由要求先支付剩余工程款,否则就让工人停工。小王不同意预先支付,包工头儿和工人就再也没有出现,无奈之下小王只好另外找人完成了改建工程。

      法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我们大家会面临很多“契约行为”,装修也是如此。一般双方达成装修意向后,会签订书面装修合同,以约定装修内容和装修条款。有合同才有行为约束,有合同才有法律保障,找什么人装修、和谁签订装修合同就是消费者考虑的首要问题。但实际生活中,很多消费者出于怕麻烦,或者想省钱的目的,愿意找“熟人”装修,或者找路边施工队装修,或者找为正规公司打工的包工头装修,就像案例中的小王一样,想用较少的花费取得较好的装修质量和效果,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将装修交给包工头去做。从我院处理的诸多案件看,这种选择多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伏笔”。由于此类装修多为口头约定,很少签订书面合同,不仅装修质量无法保证,后期维权也存在诸多困难。同时,消费者和装修队单线联系,在缺乏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这些所谓的“熟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推诿扯皮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则面临装修时劳心劳神、维权时费时费力的尴尬处境。

      二、细致入微——明确工程项目

      典型案例

    郭某将自己家的装修交给了北京某建筑装修公司,签订合同价款为675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详细的施工内容。装修完成后,装修公司却把郭某诉上了法庭,理由是在装修过程中双方口头协商,增加了酒柜、鞋柜等项目,郭某均未给付相应费用。郭某认为,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就不存在增项的问题,自己也就无需再多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虽约定装修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但在合同附件预算明细中已列明施工项目,因此,郭某应当支付双方在施工中认可的新增项目的工程款。

      法官提示

    “包工包料”等装修方式只是装修行业的惯用说法,消费者仍要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装修内容,明确哪个地方做,哪个地方不做,即弄清楚“包工包料”到底是包什么工、包什么料。具体而言,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列明工程项目关键信息:一是要明确装修范围。无论是选择哪种“包”的方式,都要明确装修公司提供哪些商品和服务,甚至赠送哪些、附条件提供哪些等等,尽量详细地写在合同当中,明确提供装修服务的范围,避免装修过程中产生分歧。二是要明确材料信息。尽可能在合同中或者以合同附件的形式明确约定好施工所用的材料,比如类别、型号、品牌、材质等,施工过程中需要的特殊施工工艺等等,避免施工过程中装修方以次充好、说一套做一套。三是要做限制增项的约定。预算做出后,建议在合同中增加“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增项,增项以消费者书面确认为准,并以实际工程量结算”等类似字样,这样能有效避免施工过程中装修方随意增项的情况。

      三、心明眼亮——关注设计费用

      典型案例

    小杨和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后,装修公司很快进场装修,但是装修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不愉快,小杨就打算换家公司,于是就要求该公司的施工队伍中途退场。但在和该装修公司交流的过程中,装修公司表示小杨除了应当结清已经施工的项目费用,还应当支付1万元的设计费用。对此小杨表示很不认可,装修公司于是将小杨诉到了法院。小杨说当初装修公司并未约定设计费用,现在因为中途退场就要设计费明显没有依据。而装修公司表示设计费已经包含在总报价当中。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装修公司虽提供了相关设计图纸,但双方并未就设计费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对装修公司要求小刘支付设计费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提示

    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是不同的合同类型,实践中在家装领域,大部分装修公司是将设计和施工一并包揽在装饰装修合同中,不会对设计费用和工程造价分开约定,消费者除支付装修款外无需另行支付设计费。所以消费者在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中往往会忽略设计费问题,导致因装修款是否包含设计费而引起的纠纷也偶有发生。因此,为谨慎起见,消费者还是应当和装修公司就合同中约定的款项性质予以书面明确,例如是否承诺免费设计或者承诺装修款中包含设计费用。此外,业主对于装饰有个性化设计要求的,建议与装修公司另行签订设计合同,避免因费用性质认定不清而引发纠纷。

      四、留存证据——盯紧工程质量

      典型案例

    小刘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书面家装合同,由某公司装修其三居室,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部分材料,总价为16。8万元。小刘在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13。5万元后,发现很多装修的细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小刘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并要求装修公司赔偿修复费用5万元。后经法院组织鉴定,涉案房屋的门、沙发、马赛克墙等的确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装修公司称是因为很多施工内容按照小刘的要求做了减项,所以才导致某些项目不达标。小刘对这种说法表示不认可,称从未签过任何书面变更工程项目的协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装修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工程减项达成过合意,经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和修复费用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后,法院对小刘主张的工程修理费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工程质量是装修工程的核心问题,在大部分家装纠纷案件中都或多或少涉及工程质量问题。如何认定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如何避免质量纠纷,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约定材料标准。如果要求装修公司代买材料的,要尽量约定明确的产品或替代品。二是要约定工程验收标准。很多合同仅仅约定工程验收办法而不约定验收标准,造成双方对验收标准认识不一。三是要明确质保期限。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未约定质保期,则默认质保期是2年。如果约定保修期过短,违反上述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四是要增强维权意识。一旦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要做好取证工作,特殊情况下先行鉴定后再自行修理、重做现场,便于后期理赔。

      五、心中有数——明确延期责任

      典型案例

    小刘与装修公司在6月份签订了家装合同,约定工程期限65日,由于装修中小刘发现存在多处问题,便要求装修公司返修,而装修公司没有如期完成装修。8月份小刘和装修公司又签署了《工程延期》单,约定将工期顺延50天。但此期间装修依然存在所用建材不合格、施工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小刘在此期间也不断跑工地,和施工人员进行沟通,然而装修公司多次返修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约定的工期到期后,装修依然没有完成。小刘一气之下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装修公司依照合同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并赔偿工程修理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因装修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装修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赔偿相应的违约金,而对小刘主张的物业费、供暖费等,因并非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引发的损失未予支持。

      法官提示

    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消费者原因导致,比如消费者未及时结清阶段性工程款或未及时验收导致工期延误,或者消费者改动装修方案、增项导致工期延误,或者消费者未及时购买工程材料导致工期延误。这三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自行承担工期延误的相应后果。另一类,是装修方的原因导致的延期,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因施工单位施工进度安排不合理、工程质量不达标、设计方案改动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消费者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向其支付相应的工期拖延违约金。如果没有违约金约定,可以主张实际损失。

      六、未雨绸缪——预防家装污染

      典型案例

    张先生委托某装修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装修房屋。装修完成后,张先生和妻子就搬入新房居住,可没多久张先生就开始咳嗽,后来不仅咳嗽越来越严重,张先生还出现眼睛充血、头痛等症状,整日难以入睡。在别人的提示下,张先生意识到有可能是装修污染惹的祸,于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其房屋室内空气(甲醛、笨、TVOC、氮、氡等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空气中甲醛超出国家标准2倍多,张先生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装修公司以张先生自行采购的家具也可能释放甲醛等有害物质为由,不认可检测报告。审理过程中,在腾退家具后检测机构作出的检测结果依然显示房屋室内空气不合格,最终法院以装修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为由,判决装修公司退还了张先生部分工程款,并承担检测费、租金损失等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想避免装修污染,除了在装修材料方面多做一些功课,也应当将避免家装污染的措施摆在明面上、写进合同中。换句话说,消费者一定要在签订装修合同时约定“环保家装”条款。所谓“环保家装”,国家是有明确技术指标标准的,是指装饰装修后的室内空气指标甲醛、苯以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含量要在规定数值范围内。对此,就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装修后室内空气要符合环保标准(住建部颁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并约定在家具进场前由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对违反合同约定标准的列明相应的违约金。施工结束后做好相应的竣工验收,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对检测过程全程录像,必要时可以采取公证手段固定证据,作为日后处理争议的依据。

      七、擦亮眼睛——谨防装修公司跑路

      典型案例

    小张为了装修自己新买的房子,从网上做了很多功课,发现很多“互联网家装品牌”打出菜单式选择、透明价格、没有增项的承诺,不禁动了心,最终小张选定了一家互联网家装公司并登记了个人信息。客服很快联系小张测量房屋、签订合同,并要求小张先支付65%的预付款,小张没有太多犹豫就支付了。但让小张没有想到的是,装修队伍在只做了水电改造和铺了部分地砖后,就撤场不做了,紧接着小张就得到该互联网家装公司“跑路”的消息。小张诉至法院,最终法院根据已完成的工程量,判决该装饰公司退还小张多支付的工程款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法官提示

    互联网时代,人们乐于通过网络购买各种服务,家装领域也不例外。除了新兴的互联网家装品牌,一些传统家装公司也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吸引客户,线上下单、线下交流并签订合同。这种交易形式本无可厚非,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个别互联网家装公司存在宣传与签订合同主体不一致、产生纠纷后将责任推给施工队玩“失踪”等情形,因此,消费者在选择互联网家装时要格外注意。事实上,无论是传统家装还是互联网家装,消费者都应当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此时消费者尤其要注意辨别合同签订的主体,合同纠纷中法律约束的只是合同的相对方,要弄清楚是在和谁签合同,以避免线上联络的所谓互联网装修公司只负责前期沟通,而真正签合同的却是一家不知名的小公司。最后要注意的是,警惕装修“低价”套餐,一些看似低价的套餐实际有很多隐含条件,后期遇到的问题可能会很多,应当引起足够警惕。


    附:媒体提问

      问题一:在家装过程中施工人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增加工程项目,法院如何确认?款项应当如何支付?

      答:家装协议作为消费者与承包方之间的书面确认,系协议签订双方的真实表示,故应当以书面家装协议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但书面协议并非认定消费者与承包方之间装修合同关系的唯一依据。因为在合同实际施工过程中,对于合同原有项目进行变更时往往未能形成书面协议,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确认,例如,双方之间施工范围、内容等进行变更的短信、微信,也可用来佐证双方就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的变更;但如果承包方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增加工程项目的意思合意,消费者并无支付超出双方约定合同工程范围外的工程款项的相应义务。对于承包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项,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确认已施工工程价款;如双方就已施工工程款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依据施工项目进行市场询价或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已完成工程项目的金额。

      问题二:对于部分装修公司委派“工长”进行施工,消费者是否能对“工长”提起诉讼?

      答:近年来,家装市场出现了家装公司以公司名义与消费者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但在实际施工中,却委派“工长”作为负责人,对工程进度以及施工情况进行把控。实践中,存在家装公司所委派的“工长”并非其公司人员,“工长”只是与家装公司达成了合作协议,双方在相对固定的期限内对完成的家装工程项目进行利益分配。问题在于,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工长”并非装饰装修合同的签订主体及权利义务主体,也就不是装饰装修合同的被告,除非“工长”作出对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承诺。一般情况下,法院为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会将“工长”列为案件第三人或作为案件证人参与诉讼。

      问题三:如果实际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经消费者除口头告知停工还需要做什么?

      答:在装修施工的过程中,如发现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消费者应当通过拍照、摄像等手段对现场进行证据保留,除在施工现场向施工人员告知停工外,应当及时向承包方发送书面的材料,要求停工并进行整改。在消费者及时向承包方就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施工进行明确告知后,由此产生的家装项目维修重做以及工期延长的责任应当由承包方承担。此外,如承包方的施工可能威胁到房屋安全及附近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消费者应当及时报警,能够达到停止施工的效果同时便于留取相应的证据材料。

    来源:中国法院网网上直播频道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900.html

    除作者为转载以外,本站文章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法律巴士

    支持Ctrl+Enter提交
    Copyright © 2011- 法律巴士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BlogPHP| 湘ICP备2023031007号| 联系我们
       

    湘公网安备43011202000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