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保用人单位是否就可以不用缴纳社保
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要组织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是基本常识。但是社保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一笔开支,因为社会保险的保费是由个人和单位两部分组成的。缴纳社保后,对用人单位来说,多出一项开支;对劳动者来说,扣除社保后到手工资就少了。实践中就有劳动者主动承诺甚至要求不缴社保,用人单位也是巴不得如此,于是双方达成不缴社保的约定。那么,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保,就可以不用缴纳社保吗?
参加社保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义务
如果是自由职业者,是否缴纳社保看个人自愿,属于个人权利。但是一旦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保就成了一项法定义务,职能履行,不容选择。
《劳动法》第7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7条规定了“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8条规定了“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
所以,在劳动关系中,社会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不可通过双方约定进行处分,即使约定了,也属于无效合同内容。
另外,对于劳动者来说,参加社保后就能享受社保待遇。所以参加社保也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关于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详见法律巴士(www.lawbus.net)《哪些情况下员工离职(主动与被动)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一文。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依然要支付经济补偿,并不能以劳动者自愿为抗辩。
劳动关系中不参加社保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保险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2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建立”。
所以社保制度是一项国家制度,是一种社会秩序,属于公法规范对象,不容私法处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参加社保,既是无效约定,更是对法律的违反。
国家建立社保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项“物质帮助”的来源正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缴纳的保费,缴纳社保涉及的不是某一个人的利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大家都不缴社保,那么“物质帮助”的基础就无从谈起。用人单位无论是单方面还是与劳动者串通不参加社保,都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案例(来源真实判例)
A在某公司工作,签劳动合同时,A主动提出不用缴纳社保并拒绝提供缴纳社保所需资料,还向公司提供书面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社保,“日后出现社保纠纷,后果自负,与公司无关”。
后A与公司因解除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A提出公司未缴纳社保,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系A自愿放弃社保,无需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放弃社保的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判决公司应向A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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