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院对孙小果1997年犯罪再审公开宣判:死刑立即执行
您已经看过
[清空]
    fa-home
    典型案例司法解释法院防疫下载检察院犯罪名人公务员暴力犯罪行政管理强制执行
    当前位置:法律巴士>随笔杂谈>业界动态>云南省高院对孙小果1997年犯罪再审公开宣判:死刑立即执行

    云南省高院对孙小果1997年犯罪再审公开宣判:死刑立即执行

    业界动态lawbus2019-12-23 19:3533600A+A-

    对孙小果的审理分为两个案件:一个是对孙小果2010年出狱后,于2013至2018年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另一个是对孙小果1997年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再审

    孙小果2010年出狱后的涉黑涉恶案件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于2019年11月8日宣判:以孙小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顾宏斌、杨朝光等12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年零六个月到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孙小果等8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9年12月17日宣判:对孙小果等4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朝光等4人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改判,从宽处罚。

    孙小果1997年犯罪的案件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于2019年12月23日宣判:云南省高院2007年9月作出的原再审判决以及1999年3月作出的二审判决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确有错误,依法予以撤销,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其出狱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因为本次再审的案件原经两审终审,所以本次再审的宣判即使终审宣判,判决书一经送达便生效,不可上诉。

    1998年2月,孙小果因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提起上诉;

    1999年3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7年9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其余见孙小果案时间轴

    孙小果再审宣判.jpg

    ▲ 图片来源:新华社微信公众号(ID:xinhuashefabu1)

    本次再审查明

    孙小果因1994年犯强奸罪,于1995年12月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后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办理期间,其父母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孙小果非法取保候审、保外就医,致使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长期逍遥法外。

    在未收监执行期间,孙小果于1997年4月至6月以暴力和胁迫手段强奸四名未成年少女,其中一名为幼女(未遂),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在犯罪中具有强奸妇女多人和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等特别严重情节,同时还具有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当众强奸、强奸未成年人、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强奸罪再犯等多个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997年11月7日,孙小果及同伙在公共场所挟持两名17岁少女,对二人进行暴力伤害和凌辱摧残,致一名被害人重伤,犯罪手段极其凶残,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孙小果伙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他人致三名被害人受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次再审判决认为

    孙小果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实施犯罪,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属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该案原再审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次再审依法予以纠正。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认定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1994年犯强奸罪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后续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均须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院核准后即可执行。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981.html

    除作者为转载以外,本站文章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法律巴士

    支持Ctrl+Enter提交
    Copyright © 2011- 法律巴士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BlogPHP| 湘ICP备2023031007号| 联系我们
       

    湘公网安备43011202000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