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介绍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亮点:科学伦理、性骚扰、肖像权声音权、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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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介绍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亮点:科学伦理、性骚扰、肖像权声音权、隐私权

    业界动态转载2020-03-12 14:0927450A+A-

    民法典草案其他各分编都有现行单行法作基础,但是人格权编没有专门单行法,而是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进行编纂。

    2018年8月,人格权编草案首次亮相。此后,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第十二次、第十五会议三次审议,目前共6章51条。

    划出法律红线,避免科学伦理“不能承受之重”

    业界认为,基因编辑是一项在生命科学领域有着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为人类治疗各类疾病提供了新方法,合理应用可增进人类福祉,但不当应用将给人类健康带来不确定的影响。

    早在2018年底,“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如何立法规范人体基因、胚胎等相关医学活动和科研活动备受社会关注。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开展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

    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一般性规定。在此基础上,草案三审稿强调了此类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这是首次在法律草案中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作出相关规定,目的是为了提供更好的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说,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特别重要,不但涉及个人,还涉及整个民族、整个人类,将其写到民法典中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明确责任主体,对性骚扰说“不”

    性骚扰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提请审议时,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性骚扰问题,人格权编草案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相对于以往我国法律在性骚扰界定方面存在的不足,人格权编草案的这一规定,是一个具有积极意义的重要进步。

    而在现实中,各种职场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并不仅局限于工作场合。为此,草案三审稿作出调整,删除了“工作场所”这一地点限定,并细化了用人单位的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责任,将原来的“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修改为“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随着审议的不断推进,人格权编草案的“禁止性骚扰”规定也在不断细化完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以使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

    在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进一步将“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明确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意味着此处“用人单位”的范围可以涵盖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增加了可操作性。

    “学校是个特殊的场所,校园性骚扰性质恶劣,影响坏、危害大,将学校明确列入法律规制对象,有利于预防和制止校园性骚扰侵害的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说。

    应对技术挑战,让“眼见为实”

    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等高科技在不断提升人们生活幸福感的同时,也带来了智能时代的独特“烦恼”。

    古语有云: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但“AI换脸”可以随意替换视频角色面部,实现“只需一张照片,出演天下好戏”;深度伪造可以将个人的声音、面部表情及身体动作拼接合成虚假内容,使人难辨真假??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让“眼见不一定为实”,也引发了人们对相关技术可能侵犯肖像权、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担忧。

    有的部门提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法律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

    对此,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人格权编草案对“声音权”也作出了规范,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作出规定,清晰地表达了民事基本法保护公民权益的态度。

    严防隔墙之“耳”,守护线上线下的安宁

    从“蒸梨常共灶”“分灯夜读书”的邻里关系,到“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的深厚情谊,安宁和谐一直是人与人之间相处的美好愿景。随着时代的进步、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私人生活边界不断拓宽,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难题。不法分子在宾馆客房安装摄像头偷拍,“人肉搜索”爆料黑历史,还有花样百出的电信诈骗、频频响起的骚扰电话??人们期待:是否还能有不被打扰的私人生活?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谓浓墨重彩。草案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公民隐私权保护上有了新突破,对“隐私”的定义作出了更完善的规定。

    此前的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有常委会委员、单位和专家学者提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在隐私的定义中增加这一内容。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采纳了这一建议,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生活、私密信息。这意味着,“私人生活安宁”成为隐私权的重要内涵。此外,草案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私人生活安宁”还包括个人信息不被侵犯。对此,草案不仅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还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大家普遍认为,草案的规定扩大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范围,有助于应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杜玉波委员认为,依法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有删改。

    作者:王岭。

    文章目录
  • 划出法律红线,避免科学伦理“不能承受之重”
  • 明确责任主体,对性骚扰说“不”
  • 应对技术挑战,让“眼见为实”
  • 严防隔墙之“耳”,守护线上线下的安宁
  •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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