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送给情人“小三”的钱,配偶能否要回
首先给出答案:能要回。详见下文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工资、经营所得等合法收入一般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详见《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家事代理制度
基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民法典》同时规定了“家事代理制度”,就是夫妻一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也就是对于第三人而言,默认这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的行为。详见《民法典》第1060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序良俗
既然有家事代理制度,那么为什么夫妻一方送给“小三”的钱,又可以要回来呢?因为两点:一是该赠送行为明显不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且是与家庭生活毫不相干;二是该赠送是基于不正当两性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5条—第9条跟定,民事法律行为要遵循五项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给“小三”送钱正是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被法律否定。
如何要回
要回的前提是该款是送的,即赠与。如果是债权债务、货款、保管等其他款项,因为有正当的民事法律关系基础,就不一定能要回。如果“小三”拒绝返还,则可通过诉讼,一般是由配偶起诉赠送人与小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财产。
案例(基于真实判例)
A与B系夫妻,C系B的情人。B向C转账10万元,A发现后要求C退回10万元被拒绝。于是A起诉B和C,要求确认B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C返还该10万元。B、C辩称,B曾从C处借过10万元,所诉10万元系B给C的还款,但是双方未能就借款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B给C转账10万元系赠与。该赠与明显不属于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实施的行为,B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C的利益。因为B与C系不正当关系,该赠与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C返还受赠的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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