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解读“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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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解读“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法律随笔转载2020-03-14 11:3215740A+A-

    解读“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点击查看原文)需要有两个正确的前提:一是刑事“错案”的含义范围,二是“第一”的含义。

    刑事“错案”有其特定含义和范围,国家赔偿法规定,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法律把“错案”仅仅界定在公检法对当事人所作的错误结论,即在拘留、批捕、起诉、审判环节作出的错误拘留、错捕错诉、错误判决。如,法院把有罪的人错误地判无罪放人,就不是法律规定的“错案”。该判决没有限制人身自由,不用赔偿,不是法律规定的“错案”。社会大众也不把这样的案子当作“冤假错案”。还有一个点需要注意,公安的拘留错案不以当事人有无罪为标准,而是以拘留是否错误为标准。如超期拘留,无论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超期了都是错误拘留。但是,对公安而言,有一种说法叫“拘留无错”,就是说拘留是很难犯错误的,所以现实中我们也就很难遇到拘留错案。

    “第一、第二、第三……”等这些词的一个基本含义是表示谁先谁后的先后次序,而不是谁大谁小。在英语中也是把它们称为表示次序的“序数词”,而不是表示大小的“基数词”。

    在“错误拘留”极少发生的情况下,刑事“错案”表现为检察机关的错捕错诉和法院的错判。错捕、错诉、错判三者之间是一个先后次序的关系,检察院的错捕错诉在前边是第一错,法院的错判在后边是第二错。

    检察机关是指控犯罪、证明犯罪的主导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都由检察机关履行。我们的“审查”就是去伪存真发现真相,把公安机关的侦查错误排除在外,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我们不能以公安侦查问题为借口开脱错捕错诉的责任,错捕错诉说明我们审查能力不足。否则的话,法院更没有错案责任。肩负宪法赋予神圣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职责作用与公安和法院是不同的,是公安法院无法替代的,纠正公安错抓了人,纠正法院错放了人,是我们根本职责所在。但从错捕、错诉、错判的整个错案链条看,恰是检察机关的错捕错诉,一没有挡住公安的错抓,二把无罪的人送上审判台。虽然法律规定法院承担错判责任,但并不代表检察机关因此就没有错捕错诉责任。

    在整个错案链条中,监督错案发生的检察机关非但没有起到应有作用,相反在捕、诉、判三个环节中直接错了前两个,并推动第三错的发生,其错案责任可见一斑。无论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还是从刑事诉讼的主导责任,还是从错误的数量和发生次序,还是对错判的作用,说“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都不为过。

    说“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并不意味着错案责任全由检察机关承担,公检法按照规定各负其责。说“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是警醒我们检察人,我们肩负着有别于公安法院的监督责任,有了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才会心存敬畏,如履薄冰地对待每一起案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无愧于国家法律监督者的神圣职责和使命。

    来源:《检察日报》2020年3月14日第9145期第1版。

    作者:娄凤才,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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