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民四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您已经看过
[清空]
    fa-home
    典型案例司法解释法院防疫下载检察院犯罪名人公务员暴力犯罪行政管理强制执行
    当前位置:法律巴士>随笔杂谈>苏州中院民四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苏州中院民四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随笔杂谈转载2020-04-01 16:1728470A+A-

    受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则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凸显。

    一、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原则

    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审判带来的新挑战,依法衡平兼顾劳资双方利益,妥善调判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坚持“双保护”原则,注重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帮助解决劳资双方当下所面临疫情影响的困境,支持企业与员工协商合理调配岗位,灵活采用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内休息休假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坚持“双促进”原则,促进疫情防控背景下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促进劳资双方同舟共济、共度难关,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一)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相关问题

    1.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被感染患者、被依法隔离人员等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条或第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限制性防疫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存在故意编造涉疫情虚假信息、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等妨害疫情防控相关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期满前,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在政府实施限制性防疫措施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除劳动者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欠薪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由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30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不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时,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以延期支付工资(履行告知劳动者等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符合上述规定的,亦不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此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免缴社会保险费符合社保部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特殊规定的,不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因此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用人单位复工后,劳动者以担心感染新冠病毒为由拒绝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已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符合当地关于复工的相关规定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经用人单位劝导,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仍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经民主程序制定、公示的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劳动者行为构成旷工并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情形的,用人单位将解除事由通知工会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对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的,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4.因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如确因受疫情防控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已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没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的,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签订电子化劳动合同,电子化劳动合同视同书面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经用人单位通知后不愿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又不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终止劳动关系。

    (二)劳动报酬相关问题

    5.疫情防控期间被感染患者、被依法隔离人员等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隔离治疗期间结束后,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6.政府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未休假,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和工资报酬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7.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限制性防疫措施期间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限制性防疫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休假,并按相关休假规定支付工资。协商不成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休假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自停工停产第一天开始起算,至停工停产后出现的第一个计薪周期结束。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得以缺勤或旷工为由扣发或减发固定工资,但可根据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情况,适当调整绩效工资。

    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期间涉及休息日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在6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8.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或其他限制性防疫措施解除后,劳动者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返岗的或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或其他限制性防疫措施解除后,劳动者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返岗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按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三)感染新冠肺炎医疗待遇相关问题

    9.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非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四)仲裁时效问题

    10.疫情防控期间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当事人应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的预防化解

    要充分依托劳动争议六方联动平台。加强与总工会、司法局、人社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等的联动协作,在疫情期间注重“关口前移”、源头治理,拓宽法律服务渠道,探索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要进一步深化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与劳动仲裁委、仲裁院的业务研讨交流,努力解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执法尺度不统一、裁审结果不一致现象,形成仲裁、审判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强大合力。

    要注重发挥调解、和解等纠纷化解手段。将国家稳岗、扩就业政策落实到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当中,在劳动审判中兼顾劳资双方合理关切,促进劳资相互理解,更好协调与平衡劳资双方利益。

    要着力推行互联网审判方式。充分利用苏州法院“智慧审判苏州模式”信息化科技力量,保障疫情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内探索劳动仲裁、审判电子信息互通,对外实现纠纷案件在线调解、网上审理。

    来源:苏州中级法院微信公众号(ID:suzhouzjfy)。

    作者:俞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文章目录
  • 一、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原则
  • 二、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 (一)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相关问题
    • 对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的,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 (二)劳动报酬相关问题
    • (三)感染新冠肺炎医疗待遇相关问题
    • (四)仲裁时效问题
  • 三、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的预防化解
  •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148.html

    除作者为转载以外,本站文章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法律巴士

    支持Ctrl+Enter提交
    Copyright © 2011- 法律巴士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BlogPHP| 湘ICP备2023031007号| 联系我们
       

    湘公网安备43011202000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