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年龄与档案记载不一致,退休认定以档案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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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年龄与档案记载不一致,退休认定以档案年龄为准

    宪法行政lawbus2020-06-11 23:2492460A+A-

    过去计算机系统尚未普及,无论是身份证还是户口簿,以手写登记为主,不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在传抄过程中均存在错误。在推行二代身份证的时候,由于工作量大,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计算机操作不熟悉,也存在不少错误。

    又由于把关不严,有些人为了上学、参军、就业等,就在办理身份证时篡改出生日期。或把年龄改小,或把年龄改大。甚至在档案材料中填写不同的出生日期,导致档案中也存在不同的出生日期。

    不同的年龄记载在退休时就造成了困扰:把年龄改小的,实际早就达到了退休年龄;把年龄改大的,实际又没达到退休年龄;有的人想早点退休享福,有的人又不想因退休降低收入。

    那么,对于身份证年龄与档案记载不一致,或者档案中有多个年龄记载的,以哪个年龄为准?对于这个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已经给出了明确回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该条原文如下: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就是说,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的,以档案记载为准;档案中有多个年龄记录的,以最早的记录为准。

    虽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于1999年,但是经法院认定,其不与法律相抵触,至今仍然有效。

    但是法律巴士(www.lawbus.net)必须提醒的是:该规定只可适用于退休年龄的认定。比如就刑事责任年龄来说,不满14周岁不用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不能判死刑,这个年龄认定就不能全然以“档案最先记载”为准,而是要根据多方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案例

    A退休前系江西省某省属国企职工,期身份证出生日期为1955年4月29日,档案中记载最先记载出生日期为1954年4月29日。根据其档案记载,A于2014年年满60周岁。于是单位在2014年4月为其向省人社厅办理退休手续。

    A不服人社厅办理决定,认为根据身份证登记,自己才59周岁,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于是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书维持人社厅的认定。

    A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南昌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认为,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上述《通知》虽然是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但人社厅比照此《通知》中相关规定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该《通知》至今有效。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A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与上位法抵触,具有效力。人社厅据此认定A的退休起算时间为1954年4月29日并无不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不服两审终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清理对象是规章,劳社部发〔1999〕8号文属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务院规章清理的范围,仍然有效。根据该文,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并且,劳社部发〔1999〕8号文对退休起算时间的规定是为规范确定职工退休时间,并不是确认其身份情况,人社厅的认定并无不妥。判决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院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2877号。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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