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最高40万 | 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制事务中心招聘法律专务人员(劳务派遣,2020年7月26日截止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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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薪最高40万 | 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制事务中心招聘法律专务人员(劳务派遣,2020年7月26日截止报名)

    业界动态转载2020-07-12 19:4240130A+A-

    关于大鹏新区法制事务中心

    大鹏新区法制事务中心为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直属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加挂深圳市大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法律顾问室、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牌子。

    ▲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网站截图

    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网站2020年6月12日公示,大鹏新区法制事务中心基本信息如下:

    办公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管委会5号楼215室

    联系电话:0755-283336750

    主要职能:承担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法律顾问工作,组织新区各单位做好法律顾问工作;为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研究咨询及法律意见;参与新区重大项目的谈判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制订;承担新区政府合同、规范性文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新区法律援助工作,审核各办事处的法律援助工作。

    招聘公告

    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制事务中心

    关于公开招聘法律专务人员的公告

    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制事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法律专务人员,处理新区相关法律事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条件

    详见附件1。

    二、招聘对象

    符合本公告及报考岗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三、薪酬待遇

    法律专务人员薪酬标准约年薪13万元至40万元

    四、招聘方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方式进行招聘。

    五、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五)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本公告及《大鹏新区法制事务中心公开招聘法律专务人员岗位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接受报考:

    (一)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

    (三)曾报考法制事务中心法律专务岗位,本人放弃录用不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岗位为专职工作,被聘人员在正式上岗前应终止此前的工作(业务)关系,在被聘用期内不得同时在外担任法律顾问或从事其他律师业务等各类其他工作。

    六、报名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及资格初审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

    2.报名方式:邮箱报名,邮箱地址:fzswzx@dpxq.gov.cn;

    3.报名咨询电话:0755-28336750。

    (二)考生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法律专务人员报名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学位证复印件;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

    5.其他可证明个人能力、经历的材料。

    七、考试

    考试时间、地点及形式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八、体检

    (一)范围:按考试成绩高低进行等额体检

    (二)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

    九、资格复审及聘用

    考试及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资格复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体检或资格复审不合格者,不予聘用。是否递补录用由招考单位另行研究决定。

    十、用工模式

    实行派遣管理,即正式录用后,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所指日期、数字均包含本数;

    (二)本公告由大鹏新区法制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大鹏新区法制事务中心公开招聘法律专务人员岗位表

    2.法律专务人员报名表

    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制事务中心

    2020年7月10日

    来源: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网站

    文章目录
  • 关于大鹏新区法制事务中心
  • 招聘公告
    • 一、招聘岗位条件
    • 二、招聘对象
    • 三、薪酬待遇
    • 四、招聘方式
    • 五、招聘条件
      •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接受报考:
    • 六、报名程序
      •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 (二)考生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七、考试
    • 八、体检
    • 九、资格复审及聘用
    • 十、用工模式
    • 十一、其他事项
    • 附件:
  •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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