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全国 |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本部招聘30名书记员(2019年11月15日截止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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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全国 |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本部招聘30名书记员(2019年11月15日截止报名)

    业界动态转载2019-11-03 11:1520510A+A-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本部招聘书记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0名聘用制书记员。

      一、岗位职责

      聘用制书记员是从事审判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招聘原则

      (一)德才兼备原则;

      (二)民主公开原则;

      (三)公平竞争原则;

      (四)择优聘用原则。

      三、招聘条件

      (一)报名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勤勉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谨言慎行,品行端正。

      3.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非法律专业人员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4.年龄在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9年11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

      5.计算机中文录入速度每分钟100字以上。

      6.认真细致,踏实肯干,具有一定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7.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不宜从事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的情形。

      四、有关待遇

      办公地点在北京。试用期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正常缴纳“五险一金”)。转正定级后,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年工资约为6.6万到8万元(含个人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根据工作表现和任职年限定期晋升岗位级别、调增工资。单位提供就餐、办公设备、差旅费等必要保障。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报名人下载《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本部聘用制书记员报名登记表》,填写相关内容后用A4纸打印。其中,学习及工作经历在时间段上须连贯完整。

      2.将报名登记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无学位证书者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户口本首页(或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部(信封上注明“书记员招聘”)。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所有纸质文件请务必通过中国邮政平信EMS方式邮寄。

      3.报名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以寄出时间为准)。

      (二)资格审查和考试

      1.报名截止后,将统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从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中,择优确定参加专业能力测试人员。2019年11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或电话方式通知进入专业能力测试人员(未接到通知者,即未通过资格审查,不再另行通知)。

      2.专业能力测试:包括法律专业能力笔试、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含听打、看打)两项。

      3.根据测试成绩确定面试人选,组织面试。

      考试时间初步定为11月最后一周,地点为北京。

      (三)体检和考察

      1.根据专业能力测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2.组织人选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

      3.对体检合格者进行差额考察,主要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实绩、岗位匹配度、沟通协调、人际交往能力、廉洁自律等内容。

      (四)确定招聘人选

      根据书记员岗位需要,综合考虑专业能力测试、面试和体检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招聘人选。

      (五)签订劳动合同

      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首次与我院签订5年劳动合同,设置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我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经考核优秀的,可续签。

      六、其他事项

      1.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考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拟聘用在职人员须在我院通知的规定时间前,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我院不与应届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不解决户口及住房;不负责保管或者委托保管人事档案。

      4.考生应保证电子邮箱和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5.咨询电话:010—67556361、67556333

      传真电话:010—67556360

      咨询邮箱:diaopeichu@163.com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019年11月1日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本部聘用制书记员报名登记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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