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将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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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将整合

    业界动态转载2016-09-04 13:5030030A+A-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将进行“两证整合”。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作为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登记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一次申请领一个执照

    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实现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先试点后铺开

    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省(市)四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老证继续有效

    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整合后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整合后的营业执照各单位均要认可

    “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

    推进个人网商登记

    研究、探索对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根据此条,网商登记开展后,开网店也要进行登记、纳税了。


    来源:中国政府网微信公众号(ID:zhengfu)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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