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使用“共享单车”可能触犯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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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使用“共享单车”可能触犯的法律规定

    法律随笔lawbus2017-06-21 22:1933980A+A-

    共享单车方便了出行,但是不乏碰到故意损坏共享单车、将共享单车占为私用的情形。共享单车虽冠以“共享”二字,但是其共享的并非单车的所有权而是使用权。从法律关系上讲,使用共享单车,实际是与共享单车运营商建立了一个租赁合同关系。即出钱租赁单车使用,租赁费按时间计算。不当使用,可能触犯法律规定,受到行政治安处罚乃至刑事处罚。

    恶意破坏单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恶意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定性,根据上述规定予以行政治安处罚

    如果破坏行为导致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不时有新闻报道因故意破坏共享单车而被警方处罚的,但尚未有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报道。

    私自占用单车

    《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共享单车占为己用,可能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为亲告罪,必须要受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诉,公干机关不得介入。也就是说,如果要追究占有人的侵占罪刑事责任,必须共享单车的所有人(公司)主动固定证据,向法院提起自诉。

    盗窃单车

    盗窃共享单车无疑可能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成罪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至3000元,各省的标准不一样,但都在这个区间内。另外“多次盗窃”是指2年内盗窃3次以上。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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