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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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民商事lawbus2013-02-20 0:0131730A+A-

    1、股东数:1~50个。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人民币,可以分期到位,首次要≧20%且≧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10万元,一次到位。全部出资中的货币资本要≧注册资本的30%。

    《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

    (1)发起(包括签订公司设立协议)

    (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

    (3)草拟公司章程

    (4)必要的行政审批(主要是指有法律、法对另行规定的,比如证券公司等)

    (5)缴纳出资

    (6)验资、

    (7)设立申请

    (8)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登记

    (9)登记发照

    《公司法》第30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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