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他人考试双方均可能构成犯罪被判刑
您已经看过
[清空]
    fa-home
    典型案例司法解释法院防疫下载检察院犯罪名人公务员暴力犯罪行政管理强制执行
    当前位置:法律巴士>刑事>代替他人考试双方均可能构成犯罪被判刑

    代替他人考试双方均可能构成犯罪被判刑

    刑事lawbus2018-11-24 21:3577700A+A-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考试舞弊、替考行为纳入刑罚范畴,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条规定了三个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触犯这三个罪名的前提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必须包括“法律规定”与“国家考试”两个要素。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规定了的,由主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组织)代表国家组织实施考试。“国家性”并不是说一定是全国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的考试,在一定地区内组织的考试也可以是国家考试,如各省的公务员考试。再举例,高考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学校的期末考试就不是。

    尤其是在代替考试罪中,一旦构成犯罪请托人与替考人双方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据检察日报社的正义网报道,2016年,上海的顾某重新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两次未过,于是请王某替考。王某碍于情面答应,但在2016年10月25日考试开始不久,就被民警发觉人、证不符被当场抓获。

    后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于2017年5月17日提起公诉,认为顾某和王某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719.html

    除作者为转载以外,本站文章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法律巴士

    支持Ctrl+Enter提交
    Copyright © 2011- 法律巴士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BlogPHP| 湘ICP备2023031007号| 联系我们
       

    湘公网安备43011202000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