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支付多少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如果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故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应当以培训费为上限。那么,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是不是仅能要求劳动者返还培训费?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通常会对培训费或者违约金进行明确。但是,合同约定通常会把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交通费、津补贴等费用都包括在内。那么,劳动者劳动者培训完就辞职,是不是要把培训期间的包括工资在内的所有收入返还?
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法律规定用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应该包括培训费本身及因培训直接产生的费用。培训费本身通俗理解为报名费,由培训机构直接收取,可开具培训费发票。因培训直接产生的费用就比较广,比如培训期间的食宿、交通等。当然,这些如果算入违约金,前提是必须由用人出资。
劳动者的基本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并非因培训直接产生,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因劳动关系的建立而产生,并且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法律巴士(www.lawbus.net)认为比较特殊一点的是“绩效奖和津补贴”。劳动报酬一般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补贴、绩效奖三部分组成。岗位津补贴和绩效奖可以视为对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一种嘉奖,其中绩效奖更是对所提供劳动的直接量化,岗位津补贴和绩效奖应当建立在劳动者提供了实际劳动的基础上。实践中,有用人单位对脱产培训的劳动者不发放岗位津补贴和绩效奖。如果培训期间,用人单位正常发放的,可视为因培训直接产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算入违约金。
劳动者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意思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并非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全部培训费用,而是先将全部费用分摊到约定服务期中,只用支付未履行的那一部分。比如,如果培训完就辞职,根本没履行服务期,则要支付全部费用。如果履行了一半服务期,那么支付一半的费用。
案例(源于真实判例)
A入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出资送A到国外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A至少要在公司服务6年,培训报名费是5万元。培训期间,公司为A正常发放了工资(包括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绩效工资、津补贴等共计20万元。结果,培训一结束,A就提出辞职,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提出劳动仲裁,要求A支付违约金27万元(培训费5万元、培训期间工资20万元、培训交通费2万元)。仲裁裁决A支付违约金5万元。
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诉求不变。法院经审理,认为工资、社保和公积金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产生,是公司依法应履行的义务,不属于培训所支出的费用;培训期间A并未向提供劳动义务,不应获得绩效奖和津补贴,培训期内的绩效奖和津补贴可视为公司因培训A所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至于培训交通费2万元,因公司未提交证据不明不予支持。判决A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7万元(培训费5万元、绩效奖和津补贴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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