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方对城管追打商贩被砍伤的处理彰显法律思维,但不应当拘留城管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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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警方对城管追打商贩被砍伤的处理彰显法律思维,但不应当拘留城管队员

    法律随笔lawbus2020-09-15 1:2040630A+A-

    《圣经》中的一句“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已经被引申为法谚,用来形容“一码归一码”的法律思维。即从法律角度评价事物时不与其他因素相混淆,客观的对当事人各自的法律行为作出评价,不因道德、势力、损害结果等偏护一方。如果不能一码归一码,则极易产生让人痛恶的“和稀泥”现象,比如生活中常见的死者为大、谁闹谁有理等。

    在近日舆论高度关注的“城管追打商贩被砍伤”事件中,公安机关的处理就彰显了“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这一法律思维。

    事件回顾

    9月7日,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城管执法大队一队员在履行职务时,一水果摊主不配合并有反抗行为造成该队员受伤。该城管队员在争吵中突然殴打摊主,从门口追打至店内,该队员一同事拉都没拉住。摊主躲让中拿起水果刀挥舞将城管队员划伤。

    视频曝出后,网络舆论一边倒谴责城管打人,并呼吁认定摊主正当防卫法律巴士也在微博相关报道中评论“强烈支持正当防卫”。

    不负众望的是,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官方微博(ID:平安南岸)于9月13日发布《警情通报》,认定了摊主的正当防卫情形。

    警情通报.jpg

    处理亮点

    从通报来看,公安机关不仅对摊主的挥刀行为作了评价,也对摊主抗拒执法、城管打人的行为作出了处理。我们按事情发生顺序来看:

    1、城管依法治理占道经营,摊主拒不配合,还造成城管队员受伤。摊主的行为明显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幸好摊主的抗拒行为比较轻微,如果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则会构成《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

    2、执行行动受到阻碍,城管队员与摊主争吵,并情绪失控殴打摊主,更在摊主躲避时一路追打,同事拉都拉不住。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的规定,在“执行职务”前都有“依法”二字。根据法律规定,包括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在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都不得有像该城管队员这样的殴打、追打行为;即使警察使用警械也不是随意暴力,而是要依法使用。追打摊主的城管队员明显是“违法”执行职务而非“依法”,属于不法侵害。但是对其行政拘留是否适当,会在后文阐述。

    3、摊主被殴打后第一反应是逃避,然而城管队员穷追不舍,摊主慌乱之下拿起水果刀挥舞。摊主舞刀系为隔离自己与城管队员,保护自己被继续殴打,而非想将人捅伤捅死,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摊主的正当防卫行为与两高一部发布的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非常相似,也体现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几点核心精神:(1)切实防止“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2)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3)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进入法律巴士(www.lawbus.net)正当防卫标签可以看到,此前昆山反杀案、福州赵宇案,都是当事人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甚至是移送到检察院后,才被还以清白。可以说,《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是在血与泪的见证下才得以出台。

    所以,重庆公安的这次处理算是为公安机关扳回一局,获得了广泛好评。截至9月14晚11时许,《警情通报》微博下已转发1500余次、评论将近2000条、获赞3.7个。

    这也证明,只要国家机关依法公证办事,不偏不倚,肯定会获得人民群众的称赞与拥护。诸如“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现象也会自然消失。

    网友好评.jpg

    是否应当行政拘留

    警方对打人城管队员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然而法律巴士认为该处理是错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与国法秘函(2005)256号复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先看相关规定:

    《行政强制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2012年版)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2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2005)4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复函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2005年7月8日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只有三种:民事赔偿、行政处分、刑事责任。重庆警方在处理城管打人时可能忽略了这一点,错误适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具体到本文事件,对于打人城管队员的处理,首先是对摊主的民事赔偿;根据已有处理看,城管队员显然未涉嫌犯罪,则应当由其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据《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处分。除非是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是无权处理的。

    或许你会觉得,凭什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打了人就可以不行政拘留。但是目前的制度设计如此,执行公务时打人该不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另外一个话题了。欢迎从法律角度参与讨论,在下方留下你的评论。

    文章目录
  • 事件回顾
  • 处理亮点
  • 是否应当行政拘留
  •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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