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集团原董事长任志强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报道,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任志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20年9月22日在北京二中院宣判。任志强四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二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任志强于2003年至201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4974万余元;收受贿赂125万余元;挪用公款6120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国有控股企业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167亿余元,其中国有股东华远集团财产损失5378万余元,任志强个人获利1941万余元。
法院认为,任志强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任志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认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法院判决,且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数罪并罚。
宣判后,任志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任志强是根正苗红的“红二代”,其父任泉生1918年7月生于山东省掖县,1937年9月参加革命,193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商业部副部长(正部级医疗待遇),于2007年8月1日在北京因病逝世,享年89岁。
据浙江日报旗下的浙江在线网站介绍,任泉生历任新四军第八团留守处补充大队政治教员、留守处连政治指导员,豫鄂边区四望山地委秘书兼新四军挺进纵队政治部秘书、边区行署财政处秘书、边区粮食总局局长,鄂东行政专员公署副专员、鄂东行政分署财政处处长,中原局税务局局长,辽宁省贸易分局监委、省贸易特派员、省银行行长兼省税务局局长、省政府财政厅厅长、商业厅厅长。新中国成立后,先后担任中国百货公司东北区经理,中共中央东北局财政经济工作部财政金融处处长,辽宁省人民政府委员,中国百货公司副经理,商业部中国文化用品公司经理,商业部纺织局局长,商业部中国纺织品公司经理,商业部副部长、部党组成员。
任志强从部队转业后任北京怡达公司副总经理,于1984年即进入华远系工作。详细简历见法律巴士《任志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一文。
2020年4月7日,据北京市纪委监委网站消息:北京市华远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任志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北京市西城区纪委区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07月23日,据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对任志强开除党籍、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0年9月22日,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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