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哪些情形会承担刑事责任被判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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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哪些情形会承担刑事责任被判交通肇事罪

    刑事lawbus2018-01-07 18:2971990A+A-

    发生交通事故一般只是民事纠纷,但是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时便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刑承担刑事责任。这些条件主要是看主观上是否有过失、有无交通违法行为、承担多大的责任、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等。

    交通肇事罪的原则性规定见《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分三个等次,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肇事后逃逸是加重情节。但是该条的规定还是比较抽象,实践中难以统一尺度。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予以了细化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见第2条和第4条: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该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有九种:

    1、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此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

    2、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此次事故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

    3、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直接造成无能力赔偿的财产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需要注意“无能力赔偿”几个字,如果财产损失超过30万,但都予以了赔偿或者不能赔偿的部分小于30万,都不以犯罪论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8、严重超载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9、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以上九种情形,除了第一种情形要求同等责任,其他情形均要求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也就是说,交通事故中只要是负次要责任,是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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