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法官吐槽汽车消费中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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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二中院法官吐槽汽车消费中的“坑”

    民商事转载2020-03-15 21:3621160A+A-

    上海二中院法官从近几年汽车消费买卖合同纠纷中选取了若干典型案例,细数汽车消费中的那些“坑”,终于直接开启吐槽模式了!

    阅读须知:以下均是法官审案过程中真实的内心活动,而不是严肃的判决说理过程。

    真假进口车

    王先生与朋友驾驶的某知名品牌进口越野车有过一面之缘,对其大气的外观颇为青睐,又听朋友介绍该车是官方进口、动力足、配置好,王先生对该车更加心动。于是王先生就到某4S店签署了购车合同,合同载明了购车型号、车辆颜色等基本信息。

    等提车时,心情激动的王先生对“爱车”稍作检查后就签署了《新车交车确认表》。但之后王先生在车管所进行车辆上牌时,却遇到了问题,更为奇怪的是王先生把他购买的车辆和朋友购买的车辆放到一起比较时,却发现了诸多不同之处,比如两者的反光镜及开关按钮、天窗的开关按钮、车辆副驾驶下的铭牌、加油的油箱盖内的警示标志、副驾驶的遮阳板上的警示标志、发动机号标注的位置及雾灯均不一致,而且王先生车辆的雾灯没有相应的线路和开关,就是摆设。车辆零件有所氧化,感觉质量比较差。

    经过了解后,王先生得知自己的这辆车是“平行进口”,而朋友的车是“官方进口”,两辆车的进口途径不同,产地、生产厂家也不同。所有这些让王先生一头雾水,与4S店沟通不畅后,王先生无奈将4S店告上法庭并要求“退一赔三”。

    对此,4S店的辩解是:王先生买的就是这款车,只是销售业务员不熟悉业务,将之前卖出的车辆信息“照抄”到合同上;两辆车的总体性能差不多,价格也相差不多。

    吐了个槽:

    销售员业务不熟悉,照抄销售单?

    开什么玩笑,白纸黑字写着呢,你可是专业的大品牌4S店销售人员,不是门口随便拉进来充数的调度室大爷,即使是门口调度室大爷,看了这么多进进出出的车,也知道此马非彼马,而不是 “指鹿为马”,你卖的是高级进口越野车,不是豆腐。

    价格?价格差不多关人家什么事?

    人家就是任性,这辆车价格再高(何况是低),也不是人家的真爱。你欺骗了人家的感情,就得退货、赔钱,所有损失自担!

    抢手的比亚迪

    李女士对比亚迪 “唐”系列非常期待,新车开售后,其对红色的比亚迪“唐”更是着了迷,支付定金后,恨不得天天守在销售公司门口,只等新车来就将其收入囊中。

    期待的一天终于到来,李女士与销售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全款支付了购车款,高高兴兴地上牌上路。但没等李女士高兴太久,某知情人士偷偷告诉李女士,李女士购买的车在运输途中发生过交通事故,是一批事故车。

    李女士惊讶之余,一气之下将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销售公司在法庭上“坦然”相告,该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但受损不大,依据评估报告也就是贬值2万元不到,并且当时已经告诉李女士上述情况,但李女士提车心切,不在乎是否发生过事故,基于相互信任,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上载明,但李女士是知情的。

    吐了个槽:

    看看合同,再仔细看看,上面有没有告知车辆是事故车?你说告知了,人家说没有,证据呢?

    在法庭上不是你在说话,而是证据在“说话”,空口无凭。我尊重你的辩解,但不能相信你。换位思考下,你让人家开着辆事故车,高兴了大半年,还好是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换做其他事故,让人家如何回首,细思极恐!

    万幸的是李女士太喜欢这辆车,也不是别的事故,双方自愿不退车,仅赔钱,法院乐于看到这种和谐的局面,当然这是以销售公司付出代价为前提。

    保证无事故的“事故车”

    张女士通过某平台看重了一辆二手奔驰车,后与二手车公司签订了《二手车销售合同》,二手车公司在合同中手写注明“保证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这么清楚的承诺,让张女士大为放心。

    张女士开了一年多后,因车辆需要维修,维修小哥告诉张女士,该车之前发生过事故。张女士大为不解,与之前的二手车公司联系,公司告诉她,车辆之前是发生过事故,但是问题不大,就没告诉张女士,并且张女士在购买车辆时的《检测报告》也能看出来车辆有过事故,张女士应该是明知的。

    张女士非常生气,只好选择诉讼。法院调查查明,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被追尾过,进场维修后,更换后盖门、更换后保、更换左右后尾灯、右后翼子板喷漆、更换后保内杠、后围喷漆、更换后尾箱锁等等,共产生修理费将近5万元。

    吐了个槽:

    且不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但你卖车的时候拍着胸脯做这么严肃、认真又细致全面的承诺,还特地手写,就差按手印了。你说无事故,那就得认吧?

    虽然二手车总归有点磕磕碰碰的小问题,即使小刮小蹭不算事故,但你这车被追尾,后备箱都快没了,维修费用占了当时购入价的将近20%,这还不算事故吗?

    再说人家又不是专业买车的,让人家从一份《检测报告》就要判断是不是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这不是勉为其难吗?这份责任你二手车公司得担,钱也得赔。既然张女士也觉得车开了一年多了,自愿让公司少赔一部分,法院照准,二手车公司引以为戒吧。

    咳咳!吐槽之后,是法官的严肃提醒!

    1.签订合同。购买车辆时先要对所购车辆品牌、车型、性能等情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经营者是否将车辆基本信息填写完整齐备,在交接车辆时要对照合同约定条款认真检查车辆、清点有关应交付的随车资料。特别是在购买二手车之前要尽可能多了解车辆信息,比如产权信息、公里数、维修记录等;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细节问题,特别是车况信息、质量保障条款等。

    2.及时维权。如果消费者发现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利依据我国《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消费者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主张合同撤销权,否则撤销权会消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3.如实告知。对于经营者而言,应遵循诚信经营的原则,若存在故意欺诈或者隐瞒车辆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信息,使消费者对车辆状况产生错误认识,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经营者订立了购车合同,经营者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民事欺诈。虽然二手车在出售时本身会存在大小不一的质量问题,但经营者仍然有义务向消费者如实告知车辆状况,不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更不能为了出售车辆实施欺诈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概念指引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既包括商品的购买者,也包括商品的使用者,还包括服务的接受者。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退一赔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撤销权行使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上海二中法院”(ID:SHerzhongfayuan)

    作者:李迎昌、潘喆

    文章目录
  • 真假进口车
  • 抢手的比亚迪
  • 保证无事故的“事故车”
  • 咳咳!吐槽之后,是法官的严肃提醒!
  • 概念指引
  •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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