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没有卖的精:多家法院判决认定六个核桃不构成虚假宣传与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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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的没有卖的精:多家法院判决认定六个核桃不构成虚假宣传与欺诈

    业界动态lawbus2019-09-19 11:3832040A+A-

    最近媒体报道,浙江台州椒江人张先生认为六个核桃牌核桃乳饮料的广告语“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构成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结果败诉的事情。

    张先生认为六个核桃饮料中的主要成分核桃仁的功能主要是补肾、润肺、润肠等,并没有“补脑”、“益脑”、“健脑”等表述。生产者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六个核桃”是一种普通饮料,虽然具有一定的营养功能,但不是保健饮品。同时认为,“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并未明示或暗示“六个核桃”具有保健功能;“六个核桃”产品已广受消费者知晓和认可,该广告语不会对消费者是否购买产品造成实质性影响;广告语经有关部门审核,不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行为。

    承办法官王秀云认为“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不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张先生查阅的资料并无明确记载核桃仁有补脑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药典就肯定食用核桃仁不会起补脑作用。最终以依据不足为由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巴士(www.lawbus.net)查询裁判文书网,这并不是第一起状告养元智汇公司败诉的案例。

    河北居民起诉养元智汇公司败诉

    (2015)廊广民初字第3044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显示,刘某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事实的情况。

    养元智汇公司辩称其生产的六个核桃系列产品是合格产品,不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事实的情况,原告所述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六个核桃产品属于食品,并非保健品,原告依据的“保健食品消费提示”与六个核桃无关。

    广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购买的饮料产品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属于合格产品,且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答复,认为“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并未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也没有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原告依据“保健品消费提示”及药典理论即判断涉案产品虚假宣传,理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浙江居民起诉养元智汇公司败诉

    (2015)甬鄞民初字第1940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显示,方昌荣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经常用脑”这类广告语诱导用脑过多的消费者饮用,暗示其有补脑的功能,构成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

    养元智汇公司辩称“六个核桃”核桃乳植物蛋白饮料系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并非虚假宣传,该广告语仅是为了说核桃乳饮料产品相对于其他饮料产品而言含有核桃所具有的大脑所需的营养成分,已经工商部门认定不构成虚假宣传;并且“六个核桃”属于饮料食品,并非保健品或药品,原告依据的《本草纲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及《保健品消费提示》所述内容与涉案产品不具有关联性。

    鄞州区经审理认为,“六个核桃”核桃乳属于食品类饮料,并非药品和保健品,对原告依据《保健品消费提示》主张涉案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的主张不予支持。涉案产品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合格产品,也有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答复认为“该广告语意在表明该产品具有补充营养的作用,并未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也没有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原告的起诉依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原告方昌荣的诉讼请求。

    可以看出,养元智汇针对此类诉讼一般有“三板斧”:首先,我的产品是符合国家标准,是合格的,没有质量问题,也不会造成损害;然后,我的产品是饮料,你所依据药典记载的核桃有什么功效、保健品规范什么的跟我没半毛钱关系;最后,我的广告语“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并没有说我的产品有健脑或补脑功能,也没有暗示我的饮料是保健品,并且我有工商部门的“免死金牌”啊,一点也不虚假宣传。

    细想一下,“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与“累了困了喝红牛”是不是有异曲同工之妙?果然买的还是没有卖的精!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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