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多人合作运营微信公众号属个人合伙
微信公众号作为自媒体平台,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不少公众号是由若干人一起合作创立并运营的,那么多人合作运营微信公众号是法律上是属于什么关系?如果产生了争议要散伙,如何分割?法律巴士(www.lawbus.net)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的两份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该两份判决书是同一案件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分别为(2018)沪0106民初17926号、(2019)沪02民终7631号。
基本案情
尹某、袁某、张某与赵某均为80后女青年,四人共同筹备、设立、运营某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以赵某个人名义注册,与大部分品牌商的合作洽谈与合同签订也以赵某个人名义进行。四个人多在微信群沟通。
该公众号的多篇文章都表明了“这个公众号不是我一个人的,至少是四个人的”的意思,“我们四个人就是赵总裁、袁美丽、天才张和我”。赵某也曾在微信中说:“平台是大家的……四个不一样的人,在一个平台”。
该公众号主要通过撰写软文或好物笔记的方式与广告商合作,以获取广告收入。从创立到2017年7月,累计收入300余万元。
后四人因分配问题产生争议,赵某修改了公众号和公用邮箱的密码。尹某、袁某、张某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分配公众号经营所得,被告赔偿损失、协助原告方继续运营公众号。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为: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于2018年6月13日解除,公众号由赵某继续运营、赵某补偿三人各100万元,分割公众号的经营所得。
法院委托专业公司对涉案微信公众号的价值进行评估,经价值分析,该公众号使用权在价值分析基准日2017年7月13日的市场价值为4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个人合伙关系
静安区法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均存在特殊性,但究其实质,原告方与被告仍符合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因为具有共同商定、共同出资(撰写文章为劳务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的个人合伙特征。
对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属性,法院认为虽然在设立之初仅是一数据代号,但是随着后期设置、运营,该公众号已成为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虽然评估市场价值为400万元,但是微信公众号与一般资产不同,其价值除取决于客观因素外,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法院酌定该公众号至各方合伙关系终止时的价值为340万元,鉴于该公众号之后由赵某继续运营,赵某应折价补偿原告方三人各85万元。
对于尚未分配的收入余款,按照原来的分配方案进行了分割。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赵某提起上诉。主张四人无合伙关系,涉案公众号归赵某所有,另外三人仅是撰稿人。即使成立合伙关系,公众号违反了《微信公众号平台服务协议》关于不得发布广告的规定,本身并无合法商业价值,所得广告收入均为违法收入。
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上海二中院认为不排除在既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情形下,根据其他证据并结合有关事实,认定存在合伙关系的可能。四人协商筹备设立涉案公众号,共同或分别撰写文章发表于涉案公众号,共享涉案公众号专用账户密码,共商收入分配方式并进行部分收入实际分配,包括以涉案公众号收入支出编辑费用等事实,足以证实存在共同以劳务形式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认定四人构成口头合伙关系。
《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关于不得发布扰乱微信公众平台正常运营的广告信息的规定,系腾讯公司就公众号平台运营的管理规范,并未禁止公众号发布合法商业广告信息,亦不影响公众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该案的相关细节,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判决书原文。
个人合伙建议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因为微信公众号只能注册在一个人的名义下,并且一经注册不可变更主体,如果想多人合伙运营公众号,建议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约定清楚各自的职责、收入分配方案、加入退出规则等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出现上述案例中的争议。
由于个人合伙的松散性、自由性,不仅是微信公众号的合伙运营,凡是个人合伙合作,均建议事先签订好书面合伙协议。毕竟同患难易,共富贵难,因为分配产生争议乃至散伙的案例不止一两例,还是防范于未然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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