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多伦县西干沟乡党委书记、乡长因扶贫项目亏损获刑并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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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多伦县西干沟乡党委书记、乡长因扶贫项目亏损获刑并不冤

    法律随笔lawbus2020-04-02 18:1180722A+A-

    《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年3月29日第5版《内蒙古一乡党委书记、乡长同时获刑》一文报道了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西干沟乡原党委书记与乡长二人以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案,并为这两位干部“叫冤”。报道称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后,两位干部“都觉得很委屈”,并以辩护人及两名法学家的意见佐证该案混淆了“过和罪”的边界。

    法律巴士(www.lawbus.net)看到该文后,顿生好奇,两审终审审出个冤案吗?职业习惯驱使,首先还是去查询了裁判文书原文。看了事实认定与说理后,发现不仅两位干部获刑不冤,而且法治思维的深入任重道远。

    《刑法》规定

    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审法院的审理

    一审由多伦县法院审理,案号(2019)内2531刑初4号。

    多伦县法院查明:2014年至2015年,多伦县西干沟乡大石砬、小石砬、大官场、小官场、牛眼睛、平甸沟六个“三到村三到户”贫困村,在征得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意的基础上,分别拟定实施肉牛养殖、低产林改造、育肥牛养殖、覆膜玉米种植等产业扶贫项目,但这些项目一直未予实施。2016年两被告人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使用2014、2015两年度540万元扶贫资金,决定发展食葵种植和建设蔬菜大棚种植蔬菜等产业项目,造成亏损。经审计,直接亏损金额177.14376万元。

    在亏损后,为了发放先前承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500元经济补偿,乡长又虚报套取西干沟乡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玉米补贴款共计27.10万元。(甘愿采取虚报手段发放,是怕贫困户“造反”?)

    国家资金共计损失204.24376万元。

    多伦县法院认为,两被告使用扶贫资金时,未经县政府审批,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使用用途,造成经济损失204.24376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结合从轻情节,判处缓刑。

    二审法院的审理

    二审由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审理,案号(2019)内25刑终146号。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认为,滥用职权罪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国家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规范、约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这些规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和运用职权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也是其职务行为的界限、范围和行动的准则。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体现为过度的运用权力,即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两位干部的行为体现出超越职权行使权力,且具有危害后果。

    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对于上诉意见作出了评判:(1)变更扶贫项目是否经过集体讨论,不影响滥用职权罪的构成,二上诉人明知不具有变更项目的决定权,仍予以具体实施,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2)变更扶贫项目是否经过村民同意,不影响滥用职权罪的构成,村民无权决定国家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用途,国家对专项扶贫资金的决定、使用、变更等,均由国家机关经过合法程序决定。(3)未经合法审批程序而变更项目,即视为超越职权变更项目,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无明文授权不可为”。

    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什么不冤

    对于两位干部的获刑事实与理由,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说的很充分,有兴趣的可以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查看原文(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法律巴士(www.lawbus.net)在此赘述几句。

    二审裁定书的说理部分指出了法治思维下依法行政的精髓:职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领导干部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授予,超越授权就是违法,就是乱作为,就是人治。这也就是所谓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该案中,两位干部获刑的关键不是扶贫项目受损,而是损失的原因——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用途(擅自改变扶贫项目)。如果该变更,是通过了法定程序,即使受天气、市场等原因导致亏损,断不至于判刑的地步。

    说到法定程序,该案中西干沟乡的做法可以说是处处不合法,就说最关键的三点:(1)变更扶贫项目先斩后奏,在既成事实后才想起补办批复。(2)即使原定的扶贫项目不适合西干沟乡,要变更成更适合的食葵种植、大棚西红柿,对于“适合”与“不适合”,是否请了专业的第三方进行考察、评估,还是单凭乡党委书记个人的农牧教育背景?(3)即使变更项目,使用的是国家扶贫资金,而不是个人或者集体资金,在确定种植合作社、苗木供应商、大棚安装公司等各个方面,均不是乡一级政府、村集体有权决定,至少要经过县一级的统一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是否经过了这些程序?

    《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称乡长的辩护人质疑:“倒签日期的政府批复也是批复,怎么能认定‘未经县政府批准’呢?”看来这位律师是没搞清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要法律巴士来说,倒签日期的批复就是违法批复,就是未经批准。程序的设置就是用来遵守的,明明有法定程序不走,要先斩后奏搞补救,都这样做的话,程序的设置还有什么意义?就像每个人存在银行的钱,虽然是所有权是自己的,不也要通过正规的取款手续取出来,而不能到银行去偷去抢。

    国家三令五申,扶贫资金专款专用。而该案中的乡党委书记与乡长不仅有胆擅自变更几百万扶贫资金的用途,更有胆在亏损后虚报套取资金发补偿。把国家公帑当作自己荷包里的钱随意使用,毫无法律意识,能够判缓刑已经是网开一面,哪里有冤可言!

    该案确实有典型性,典型性就在于教育所有领导干部,行使权力不得任性,将公款看作园子里的菜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文章目录
  • 《刑法》规定
  • 一审法院的审理
  • 二审法院的审理
  • 为什么不冤
  •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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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条评论
    • 访客2020-04-19 17:47:29
    • 你是混蛋
    • 访客2020-05-05 10:30:04
    • 你还认为不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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