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擅自给小孩改姓
近日有网友咨询,离了婚,小孩由对方直接抚养,对方扬言要去给小孩改姓,问怎么办才能阻止对方。其实对这个问题,最高院与公安部早就作了权威答复。
最高院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明确表示,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单方面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是不当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81]法民字第11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
此复。
当然了,该复函是1981年作出,其关于“不要作为新案处理”的思想也已经过时。如果一方擅自给子女改姓已成事实,是完全可以起诉要求恢复原姓。
公安部的答复
最高院的复函精神得到了公安部的完全认可。公安部在2002年5月21日对安徽省公安厅的答复中,提出了面对离婚后一方单方面要求变更子女姓名这种情况的实践操作方案。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2002]74号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所以离婚后一方擅自给小孩改姓,派出所原则上是不予办理的。当然了,不排除有通过关系或者欺骗手段进行变更的。另一方得知后,可以要求派出所予以恢复原姓,派出所也应当予以恢复。
总结
法院与公安机关均不支持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擅自更改变更子女的姓名,如果发生该情况,另一方又不同意,一是可以直接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子女原姓名,二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原姓名。
当然了,这是针对未成年子女。如果子女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姓名。因为姓名权是公民的人身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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