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纠纷诉讼小孩抚养权会判给谁
您已经看过
[清空]
    fa-home
    典型案例司法解释法院防疫下载检察院犯罪名人公务员暴力犯罪行政管理强制执行
    当前位置:法律巴士>民商事>法院离婚纠纷诉讼小孩抚养权会判给谁

    法院离婚纠纷诉讼小孩抚养权会判给谁

    民商事lawbus2021-05-19 19:1234010A+A-

    小孩由谁直接抚养是离婚纠纷中的核心问题,俗称“抚养权”归属问题。实际上,对小孩的抚养并非权利,而是义务。即使离婚,父母双方仍然对小孩有抚养义务,涉及的是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即小孩跟谁共同生活。

    小孩抚养问题仍然以协商、调解优先,只要有利于小孩成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案都会获得支持,比如双方轮流直接抚养等。如果协商、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判决依据的根本原则仍然是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该原则规定于《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中: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离婚双方都要求直接抚养小孩并因此互不相让的情况下,法律作了一些供以考虑的规定,法律巴士(www.lawbus.net)整理如下。

    一、不满2周岁的小孩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是有两个例外:

    一是父母双方协议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是母亲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二、已满2周岁的小孩

    小孩已满2周岁的,情况稍微复杂,又分几种情况:

    1、小孩平时跟父母共同生活的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46条规定,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由其直接抚养: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2、小孩平时跟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7条规定,小孩平时是跟祖父母还是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也可以成为判决的考虑因素,但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2)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3)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当然,这一点只是考虑因素,并非决定因素。

    3、小孩已满8周岁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的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对于抚养问题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即要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

    三、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父母一方正在服刑的,原则上不将小孩判由该方直接抚养,因为正在服刑根本无法直接抚养,并且也不利于小孩成长。但是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也可以准许,如果小孩满8周岁,同时要征求小孩本人意愿。

    四、有继父母的小孩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并且离婚后,继父或者继母可以不用继续负担抚养费。

    五、收养的小孩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在法律上与生子女并无差别,离婚时的抚养问题处理上也无特别之处。前提是依法进行了收养登记,未经登记的收养不受法律保护。

    六、两个小孩

    抛去2周岁、8周岁的年龄特别要求,司法实践一般是判父母一人直接抚养一个,除非是一方显然无法直接抚养或者由其直接抚养对小孩成长非常不利。

    文章目录
  • 一、不满2周岁的小孩
  • 二、已满2周岁的小孩
    • 1、小孩平时跟父母共同生活的
    • 2、小孩平时跟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
    • 3、小孩已满8周岁
  • 三、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 四、有继父母的小孩
  • 五、收养的小孩
  • 六、两个小孩
  •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481.html

    除作者为转载以外,本站文章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法律巴士

    支持Ctrl+Enter提交
    Copyright © 2011- 法律巴士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BlogPHP| 湘ICP备2023031007号| 联系我们
       

    湘公网安备43011202000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