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被同学打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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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在校被同学打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民商事lawbus2016-08-27 23:01111270A+A-

    仅就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讨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被同学打伤,应当由打人者按照过错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值得说明的是,如果学校承担责任,是补充责任。个人认为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打人者与学校之间,学校仅承担次要责任;二是如果打人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则由学校承担本应由打人者承担的责任,并且学校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

    案例(来自湖北高院微信公众号鄂法在线):

    初中学生甲曾经邀人殴打乙,甲因不遵守课堂纪律被老师叫到办公室批评教育,乙趁老师离开,甲一人在办公室的时机,持木棒对甲进行殴打,致使甲构成伤残,花费医疗费10万多元。甲将乙、学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乙殴打甲致其受伤,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学校疏于管理,对在校学生乙将甲殴打致伤负有管理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甲对事情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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