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阚吉峰评“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对义务人的要求不能超出社会的一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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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阚吉峰评“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对义务人的要求不能超出社会的一般期待

    法律随笔转载2021-04-08 23:5721660A+A-

    山东省律师协会理事阚吉峰认为, “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 对义务人的要求不能超出社会的一般期待。本案中作为被告的超市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分析。

    首先要看商超的工作人员有无过错。本案中,商超工作人员在追回两枚鸡蛋的过程中是以交谈、交涉的方式和谷某落实此事,商超工作人员并没有使用超出其应当使用范围之外的手段,只是跟随其后让其付款,但并无不当,不应当对商超工作人员在履行自己的看管义务过程中对其工作方式要求过高,不能超出社会的一般期待

    其次,商超工作人员有无尽到基本的救助义务。本案中谷某的突然晕倒是由于自己的身体原因所致,并非超市的不安全因素所导致的。在谷某倒地之后,商超工作人员及时拨打了110,并且有路人实施急救措施,谷某的突然晕厥是在大家意料之外的,在不知道其身体状态的情况下及时拨打110主观上并没有懈怠之意。商超工作人员事先并不了解谷某的心理状态以及身体状况,不能对商超工作人员过分苛求超出其基本职责之外的要求。

    第三,谷某的死亡与商超工作人员的阻拦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商超工作人员并不知道谷某的身体状况,在阻止不当行为的过程中并没有过激行为、未超过合理限度,谷某死亡是由于自身原因所致,超出了一般的预测可能,所以死亡结果与商超工作人员阻止其不当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04月08日总第8349期第五版《理论周刊》,红字部分为法律巴士标注。

    作者:阚吉峰,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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