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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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法的查明

    民商事lawbus2012-01-02 14:3552230A+A-

    一、外国法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二、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根据本条规定,外国法查明的主体分两种情况而不同:(1)属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该国法律内容;(2)除此,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查明的途径见《民通意见》第193条,即(1)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三、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

    《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法律解决该涉外民商事法律争议。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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