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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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法律随笔lawbus2012-02-25 22:3855970A+A-

    中国法律最开始没有儒家文化特征,因为那时儒家学派还未诞生;发展到近代亦与儒家文化划清界限。“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发展过程。林咏荣将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创始期(殷商-战国)、发达期(秦-南北朝)、确立期(隋-清)、变革期。我认为商代只是人类有意识地利用鬼神思想,真正的所谓“法律”应开端于西周,因为至西周人类才开始自己规定礼仪、法律来规范社会。夏代处于“遵命文化”阶段,商代如上文是“尊神文化”,西周则“遵礼”。

    夏商亦有礼,但现可以全面考察最早只能推于周礼。周礼的核心精神是亲亲、尊尊的“有别”,这亦是之后儒家的核心思想。到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礼治”不再具有约束力。各国相继制定并公布成文法,法律由“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走向大众,中国进入法制时期。由战国至秦,更是法家一统天下。

    中国封建法律主刑,而“礼”与“刑”同源并生、相互依赖。儒家推崇礼治,两者必然有融合趋势。

    汉朝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亦将儒家思想引入司法,形成著名的“春秋决狱”:直接引用儒家的经典的伦理道德标准和事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春秋决狱首次引入“动机论”,即依据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春秋决狱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止于唐朝,持续一千多年,影响则长达二千年。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阶段。

    法律儒家化形成的法制思想就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汉武帝即是典型代表,他标榜“独尊儒术”,实则“外儒内法”。至西汉中期形成较明确的法制主张,形成一系列的封建法律基本制度,如“亲亲相隐”、“秋冬行刑”、“大赦”、“录囚”等。

    至唐朝,儒家的精神已完全融合到法律之中,达到“礼法合一”的程度。以至于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唐律疏议》都以儒家理论为标准。由于唐朝的盛世地位,包括法制在内的各方面都成为后世学习的模范。唐朝法律成为后世立法的楷模,唐法制是中华法系的核心,这就决定了后世封建法律与儒家思想的紧密结合。

    宋朝理学作为儒学的理论形态占据统治地位,完全继承了儒家传统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则。元朝作为“外族”,法制中保留了相当多的蒙古习惯法内容,但基本上多承袭唐宋体制。相对来说在儒家化方面有所削弱。由于唐宋法、儒已达到“合一”,元朝法制实际继承的是儒家法制思想。明朝一度刑罚苛刻,不合儒家思想,但即使朱元璋时期在重典的同时也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朱元璋采取的是“世轻世重”的思想,这亦是封建法制一直以来的特色。总之,“明礼导民”在明朝仍有重要地位。清朝虽由满人建立,却高度汉化,比当年蒙古人汉化程度深的多,“法儒”结合并未削弱。

    近代以来,中国逐渐进入西方世界,传统法制被摒弃,立法、司法均属舶来品,迅速与儒家思想分离,保留了极少了儒家思想成分。如民国时期保留了家长对子女的主婚权,刑法中有和奸罪;直至现代,中国法律仍承认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处罚权。可以看出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之深。

    自中国法律儒家化以来,宗族思想在刑法中就占有重要位置,要求“君君臣臣”、“长幼有序”。在恶罪方面,除了侵犯皇权、挑战中央集权,就属违反家族伦常最为严重。

    中国法律儒家化有着积极方面:它弥补了制定法的不足,并形成现代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思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严刑峻法的局面,启动法制文明的进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动了律学的发展,使大批儒者进入司法机关,促进中华法系的承接性和系统性发展。同时中国法律儒家化也有着负面影响:增加了司法的主观性,导致司法擅断及腐败,在今天法官裁量权过大的今天依然存在此种不良影响;使法律失去其应有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甚至不利于今天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儒家思想中消极因素(三纲五常)得以扩张,强化了思想控制,形成了历代尤其是清朝残酷的文字狱。

    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负面影响一直持续到了现代中国。作为法学者应该深入研究其中的利弊,最大程度地除去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负面作用,为中国早日建成法治国家开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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