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古希腊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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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古希腊法治思想

    法律随笔lawbus2012-03-03 13:11128630A+A-

    对古希腊法律思想的评价可以概述为古希腊是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发源地。然而古希腊并没有独立的法学,人们津津乐道的是其哲学与政治学。哲学家们在探讨哲学、政治学思想时不免碰触到国家的起源与组织、民主自由、法与国家、法与道德、自然法等问题,其法哲学或称法理学思想是法学研究的永恒主题。在法与国家的探讨中,法治无疑是最重要的主题——一个国家必然要在法治与人治间作出选择。

    古希腊时期明确分析了法治作用的哲学家是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而柏拉图经历了由人治向法治思想的转变过程,并未明确提出法治概念;亚里士多德第一次系统论述法治问题,并精辟界定了法治的含义。更早时期或在其他学派的论述中,法治跟城邦政治生活比较起来显得微不足道,被哲学思辩和民主思考的光辉所湮没。

    无论是《理想国》的贤人政体还是《政治篇》的君主政体,柏拉图早期推崇的都是人治,只不过由哲学王到君主。但是其在《政治篇》中已表现出了对法治的向往,即君主亦得按照法律统治,否则为暴君政体;法治是一种次优但有效的政体。最终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承认将权力与智慧结合在一起的情况是罕见的,而人性又是自私的,即哲学王与贤明君主难以存在,必须将法律置于最高地位。其在《法律篇》中强调立法,强调手法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性。柏拉图对法治认识的态度,可以认为是法治思想由产生到繁荣的整个发展里程的缩影,同时也影响到了后世对法治的研究。

    亚里士多德在批判地继承了柏拉图的《法律篇》之后,发展了柏拉图关于法治的学说。他认为法治优于一切人治,并从人性化、认识论、法律至上、良法论、法治路径论五个方面详细论证了这一结论。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的两重含义:存在良法,法律得到普遍服从。

    其实除了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包括苏格拉底在内的其他古希腊哲学家与流派都探讨了法治问题,不过是暗含于哲学与自然法思想中而已。对于古希腊的法治思想,除却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的两重概念,笔者认为应该包含以下几点。

    一、自由

    在古希腊城邦政治下,公民政治和直接民主较为发达,奴隶民主制下的公民享有高度的自由。自由是古希腊多种哲学流派竞相发展的前提条件,也通过这种繁荣的学术环境体现出来。

    自古至今,谈论法治必然谈及自由以及自由与法治的关系。自由是抽象的,法治是现实的,自由的抽象寓于法治的现实中,才能产生实实在在的价值。边沁曾提出“每一条法律都是对自由的侵害”的极端观点,但主流意见一致认为自由与法治并非矛盾,而是互为结合,“每一个人都有权要求运用他各种技能的最充分的自由,只要与所有其他人的同样自由不发生矛盾”,法治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否则按亚里士多德的人本恶观点,无法治无自由。

    二、平等

    西方思想史上第一个提出平等观念的是斯多葛学派,其平等观念又源自于自然法思想。斯多葛学派认为一切运动都受到理性的支配,这种理性即客观规律,可以将其理解为自然,但理性、客观规律、自然法绝对不能直接等同。自然是有组织、有秩序、不断运动的真实存在,在这种秩序中,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

    平等思想是斯多葛学派对古希腊法治思想的独特贡献,并经启蒙运动思想家发展到极致,在启蒙运动中大放异彩。平等是法治的内容与目的,法治是平等的保障。

    三、权利

    古希腊哲学家并未明确提出权利概念,通说认为权利概念成于罗马时期,并源自于私法,逐渐发展于启蒙运动提出人权概念。但是笔者认为,古希腊的某些思想已经蕴含了权利观念。

    城邦公民享有参与城邦政治生活的权利以及财产等私权,能合理解释权利来源的应当是伊壁鸠鲁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伊壁鸠鲁学派认为正义、国家、法律都源于社会契约。正义是社会协定的产物,正义或非正义只在能相互协商的生物的具体交往环境才能产生,而非绝对的;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人们订立契约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彼此伤害;法律是人们相互约定的产物,法律的目的在于宣示正义,即有益于人们的相互交往。既然这些都非来自神的恩赐或者人的本性,那么人们当然有权以新契约替换旧契约,推翻不合约定的正义观、国家与法律。总之,一切源自人的权利,每个公民拥有约定好的一切权利。

    虽然古希腊的法治思想仅仅局限于城邦主义之内,并非是真正的人人平等,根本不彻底。但它毕竟处于人类法律思想的起始阶段,建立在奴隶制度的基础之上。其法治思想包含的权利、自由、平等观念仍然为现代法治理念的三大精髓,我们不应该去苛求它,而应当反思即使几千年后的今天我们是否达到了先人的觉悟,是否真正建立了法治社会。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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