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您已经看过
[清空]
    fa-home
    典型案例司法解释法院防疫下载检察院犯罪名人公务员暴力犯罪行政管理强制执行
    当前位置:法律巴士>随笔杂谈>法律随笔>物权保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物权保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法律随笔lawbus2017-11-17 19:1865870A+A-

    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般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是三年,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物权保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呢?要分情况看。

    根据《物权法》,物权请求权可以分为三类: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请求权、保障物权行使的请求权(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碍)、针对损毁、损害等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修理、重做、更换、赔偿)。

    一、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物权请求权

    当时对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可以请求确权。这也是物权保护的基础,无确权不保护,没有确认权利无从保护权利。

    对于确认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最高院民一庭倾向认为不宜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理由有三点:1、在该请求权行使之前权利并未确定,权利确定后才存在权利保护问题;2、物权确认往往需要公权力介入;3、产权争议具有持续性特征,时效期间计算点很难认定。

    二、保障物权行使的物权请求权

    当物本身未受损害,而因被占有或受到威胁,权利人无法安全行使物权时,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物权完满状态,保障物权行使。该请求权由物权的排他性、绝对性衍生出来的防卫请求权。

    对于保障保障物权行使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理论界亦存在不同看法,最高院民一庭倾向认为不宜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理由有两点:1、该请求权同样是一种绝对权,对于要保障的物权有完全的辅助性和服从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超过诉讼时效后物权得不到现实保护实际上将物权空虚化;2、对物的占有或威胁往往是持续状态,时效期间的时间点难以确定。

    三、针对损毁、损害等侵权行为的物权请求权

    行为人造成动产、不动产损坏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或者请求损害赔偿。无论是修理、重做,还是更换、恢复,都要付出一定的财产利益,可以以货币形式量化,故它们实质上都是一种损害赔偿。

    对于针对损毁、损害等侵权行为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看法,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为原则,不适用为例外。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业界共识。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483.html

    除作者为转载以外,本站文章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法律巴士

    支持Ctrl+Enter提交
    Copyright © 2011- 法律巴士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BlogPHP| 湘ICP备2023031007号| 联系我们
       

    湘公网安备43011202000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