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亿元贪官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一审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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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亿元贪官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一审被判处死刑

    业界动态lawbus2018-03-28 17:4186240A+A-

    据新华社消息,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今日在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中生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法律巴士注:为死刑立即执行,非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中生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法院查明,张中生先后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

    张中生

    《刑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张中生履历

    1969年,中阳县粮食局保管员、粮站站长、粮油加工厂厂长;

    1983年,中阳县食品公司经理;

    1985年,中阳县工商局局长;

    1987年,中阳县财政局局长;

    1990年,中阳县副县长(其间:1992年08月至1994年12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治专业学习);

    1993年,中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1995年,中阳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

    1996年,中阳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8年,中阳县委书记;

    2003年06月,吕梁行署副专员、党组成员;

    2004年07月,吕梁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9年07月至2013年03月,吕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违纪被查

    2014年5月29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张中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12月26日,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对吕梁市市委原常委、副市长张中生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2016年1月4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中生决定逮捕;

    2018年3月28日,一审宣判。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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