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证明见义勇为的或许只有监控视频和舆论,也谈福州晋安“见义勇为”者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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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证明见义勇为的或许只有监控视频和舆论,也谈福州晋安“见义勇为”者被刑拘

    法律随笔lawbus2019-02-20 19:5637000A+A-

    标题中的“见义勇为”加引号是因为到底是不是见义勇为还在争议中,尚无官方调查结果,法律上还不好定性。先回顾下事情经过:

    2018年12月26日晚上,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赵宇听到楼下砸门和女住户(邹女士)呼救的声音。他下楼看到一男子(李某)左手掐邹女士脖子,右手握拳打她,邹女士还喊救命。于是赵宇上前把李某拉开。李某打了赵宇颈部和右胸各一拳,赵宇就把李某撂倒。李某拽住赵宇的手不放,为了挣开他,赵宇踩了李某一脚。结果造成了李某内脏损伤,经鉴定达到二级伤残。

    邹女士称,2018年12月26日23时35分左右,在回家途中发现自己被跟踪。对方跟至家门口想要进去,邹女士遂将门反锁,随后该男子踢门并将门踹开,踹门后还说要留下过夜。邹女士拒绝后,试图将该男子推出门外,对方不肯并摔坏了邹女士的手机。邹女士说要报警,但该男子打了邹女士的右脸。后来,该男子拿着烧水壶要往邹女士头上砸。邹女士的闺蜜听到声音后,抢过烧水壶后便往外跑去报警。过程中,该男子一直在打邹女士,还拿铝合金凳子砸邹女士的头。邹女士反抗的过程中,李某开始脱她的衣服。李某准备强奸的时候,赵宇进来了。

    以上经过仅仅是基于赵宇和邹女士的陈述,并无旁证,而李某对此是全盘否认的。李某称,他和女子认识,一起喝过酒,当晚女子喝醉,自己送她回家,并在女子住处发生冲突,随后被赵宇踹伤。门开着的没锁,他站在门口,是赵宇踢了一脚把门踢了。

    2018年12月29日,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被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后因晋安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赵宇于2019年1月10日被释放。赵宇是一名保安,被拘留13天,在被拘留的第二天晚上,儿子出生。

    因为当事双方对事发经过的陈述不一致,从证据与法律事实的角度说,并不知道事实如何。但是公安机关想要查清事实也并不是那么困难。在此,法律巴士(www.lawbus.net)对案件调查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1、李某与邹女士是否认识。李某称和邹女士认识,并且当晚还一起喝酒。这个是很容易调查的。认识的话,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共同的社会关系;喝酒的话,几点几分在哪儿喝的,喝的什么酒,喝了多少,哪些人一起,谁结的账。通过走访、调阅监控等基础手段即能查明。

    2、赵宇下楼前是否有砸门声和呼救声。除了赵宇和邹女士,楼上楼下、同楼层还有其他邻居,同样可以走访。

    3、门是被谁踢的。李某称门开着被赵宇踢了一脚。门当时是开的什么角度的,赵宇如何踢才能把门把手踢烂。门如果开着被踢,那么除了门把手会烂,门锁肯定是完好的;如果门反锁着被踢开,那么门锁和锁槽不烂掉也会有损坏痕迹。除去表面观察,甚至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或者模拟实验重现踢门现场嘛。

    4、李某对邹女士的施暴程度。施暴肯定有伤痕啊,试图强奸肯定会撕扯衣服。至少水壶、凳子上会有李某的指纹吧。

    5、现场证人证言。除了赵宇、邹女士、李某,现场还有邹女士的闺蜜啊;接警电话的通话记录,看闺蜜如何描述现场,电话里能不能听到现场呼救声或者其他声音;首先到达现场的警员看到的是什么情景,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内容。

    6、对赵宇、李某、邹女士及其闺蜜开展社会背景调查,实在不行,都搞个测谎试试。

    这么一看,公安机关有心想调查清楚事发经过也不是那么的不可能。关键还是在于想不想查清楚,用不用心查清楚。现在公安机关唯结果论的思维太严重了。举个例子,一个人天天喊着要杀了你,你去报案,公安肯定不会立案,甚至会反问你一句“他说杀你有没有杀你嘛”,顶多把那个人批评教育一顿;但是一旦他真的砍了你,或者把你打伤(轻伤以上吧),公安肯定会把他抓起来。这就是为什么李某没被采取任何措施,而赵宇被拘留13天的原因。

    其实赵宇是否故意伤害跟李某是否施暴之间是有前后顺序的,即如果李某施暴甚至试图强奸,那么赵宇就是见义勇为而非故意伤害;如果李某所述为真,那么赵宇就涉嫌(注意“涉嫌”二字)故意伤害。面对李某受伤,公安机关应先去调查李某的行为性质,而不是前后颠倒,仅因为李某受伤就武断拘留赵宇。这里,要为晋安区检察院的不批捕点个赞。

    说起见义勇为,不由得想起正当防卫。沸沸扬扬的“昆山反杀案”,于海明也是先被立案刑拘,后在舆论推动及监控视频证明下,公安机关果断销案。作为一个专业法律网站,法律巴士不得不悲叹一声:能证明见义勇为的或许只有监控视频和舆论!

    最后强烈呼吁公安机关改掉唯结果论的办案思维!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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