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宇被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但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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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宇被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但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业界动态lawbus2019-02-21 22:18220820A+A-

    事件时间轴

    2018年12月26日晚,事件发生;

    2018年12月28日下午,赵宇接到通知,去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做笔录,后被留在岳峰派出所;

    2018年12月29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带赵宇指认现场,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赵宇刑事拘留,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2019年1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晋安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赵宇;

    2019年1月10日,晋安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赵宇被取保候审;

    2019年1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检察院移交起诉;

    2019年1月21日凌晨1时24分,福州市公安局发布《案情通报》(图片见文末);

    2019年1月21日,晋安区检察院作出晋检诉刑不诉(2019)8号《不起诉决定书》(图片见文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对赵宇解除取保候审,赵宇恢复自由。

    奇异之处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将赵宇刑拘后提请逮捕被检察院否决,并引发舆情之后,并未向昆山市公安局那样有魄力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果断撤案;而是将故意伤害换作过失致人重伤执意向检察院移送,试图追究赵宇的刑事责任。这里公安机关撤案也好移送也罢,是行使其侦查权力的自由,也是经过其法制科审查的,除了应对舆情的积极度与办案魄力外,不好置评。

    公安机关全程未就案件应对舆情发声,反而在最后抢在检察院前面发布了《案情通报》。案子是晋安分局办的,发通报的却是市局。为什么说抢在前面,晋安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落款日期是2019年1月21日,而福州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案情通报》的时间是2019年1月21日凌晨1时24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是1月20日,而后检察院需要在办案系统中录入案件、分案指定承办人,承办人需要阅卷,对于此类舆情案件可能还要讨论甚至上检委会,而后起草《不起诉决定书》,然后打印、审签(员额制环境下可能无需审签)、盖章。既然落款时间是1月21日,相信该决定书是1月21日上班时间制作的,而不是凌晨0时至1时24分之间作出。在决定书盖上印章之前,不起诉只能是检察机关的办案意见,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而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却越俎代庖提前发布了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与不起诉决定。

    福州市公安局的《案情通报》称在追究李某的非法入侵住宅罪,貌似完全回避了邹某滤所称的“强奸”问题,这也是舆情很关心的问题。到底是不是强奸未遂,也要经过细致侦查才可以得出结论,不能因为邹某滤的身份,就直接不予侦查。想当年李天一等人强奸案中的杨某是酒吧陪酒女,李天一等人照样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同样姓李,区别蛮大。要法律巴士(www.lawbus.net)来说,区别只在于未遂与既遂,但是未遂并不影响犯罪构成,只是在量刑处罚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而已。此处再次体现了公安机关办案中唯结果论的思维。

    检察机关定性

    《不起诉决定书》最终援引了《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对赵宇的定性是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刑法》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非常遗憾,赵宇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即使他被羁押13天,即使被羁押第二天他的妻子就分娩,他也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对刑事拘留的国家赔偿只有两种情况: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比如未经审批,个人擅自拘留;2、依法拘留,但超过法定拘留期限,并且后又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对赵宇的刑拘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

    《国家赔偿法》第19条也明确规定了,以下六种情形被撤案、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而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晋安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对赵宇不起诉属于第六种情形中的酌定不起诉。

    所以,赵宇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即使申请也会被驳回。

    后续可能发展

    如果李某纠缠不休,就刑事诉讼部分还可以向晋安区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检察院起诉赵宇;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虽然结果极可能是无罪,但对于赵宇一个保安来讲,也够受的了。相信李某也不会愚蠢到还要追究赵宇的刑事责任。

    虽然免除了赵宇的刑事责任,但从法律角度讲,李某完全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赵宇进行赔偿。从事发后李某打电话给赵宇父亲要求出钱私了来看,李某后续要求赔偿的可能性是极大的。根据检察机关的定性,一旦李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就会支持,但是肯定不会支持全额赔偿,只看赔偿比例的问题。

    《案情通报》与《不起诉决定书》图片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福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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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赵宇认证微博“被冤枉的赵宇”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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