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后受贿贪污金额过亿元的21名“大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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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大后受贿贪污金额过亿元的21名“大老虎”

    业界动态lawbus2019-08-21 1:22412120A+A-

    2012年11月8日至11月14日,中共十八大召开,提出“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十八大后打虎不断,一批落马贪腐官员的受贿贪污金额超亿元。法律巴士(www.lawbus.net)统计了一下截至2019年8月15日,查获的受贿贪污金额过亿的“大老虎”,共计21人。统计金额以检察院指控(尚未宣判的)或者法院判决的为准,将来源不明的财产也计入受贿金额,由受贿加贪污总金额从大到小排列。

    1、邢云,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被指控受贿4.49亿余元,尚未宣判。

    2019年8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受贿案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6年至2016年,被告人邢云利用担任中共伊克昭盟委副书记、伊克昭盟行政公署盟长,中共伊克昭盟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9亿余元。

    该案尚未宣判。

    2、武长顺,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查明受贿贪污4.26亿元余元,死缓。

    2017年3月29日,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2017年5月27日,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长顺利用担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天津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42亿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40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1.01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武长顺为使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上述公司人员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057万元。武长顺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期间,滥用职权,对他人采取刑侦措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徇私枉法,接受他人请托,包庇犯罪嫌疑人,使之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武长顺贪污、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武长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3、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查明受贿2.758亿余元,无期徒刑。

    2018年7月27日,中共安徽省委原常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2019年4月3日,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树隆利用担任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主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芜湖市委书记、中共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开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58亿余元;陈树隆在担任中共芜湖市委书记期间,徇私舞弊,擅自决定给予相关公司设备补贴,并超越职权给予该公司全额返还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29亿余元;陈树隆在担任中共芜湖市委书记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履行工作职责的便利,在获悉有关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后,作为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安排他人买入相关股票,累计成交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37亿余元;陈树隆还将掌握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累计成交人民币320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31万余元。

    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树隆受贿所得财物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陈树隆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4、白恩培,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查明受贿2.467亿余元,死缓。

    2016年6月16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2016年10月9日,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白恩培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5、朱明国 ,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查明受贿2.324亿余元,死缓。

    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2016年11月11日,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朱明国先后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土地开发、职务调整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1379261亿元。朱明国对共计折合人民币9104.966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朱明国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6、杨崇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查明受贿2.06亿余元,无期徒刑。

    2018年6月12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杨崇勇受贿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2018年9月27日,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崇勇利用担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办理、推动经营合作、公司设立审批及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6亿余元。

    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杨崇勇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7、苏荣,全国政协原副主席,查明受贿1.962亿余元,无期徒刑。

    2016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苏荣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2017年1月23日,一审宣判。

    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苏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6亿余元;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苏荣对共计折合人民币8027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荣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8、孙政才,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查明受贿1.7亿余元,无期徒刑。

    2018年4月12日,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受贿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2018年5月8日,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孙政才在担任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书记、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农业部部长、中共吉林省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中标、项目审批、企业经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亿余元。

    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孙政才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孙政才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将认真接受改造。

    9、张越,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查明受贿1.569亿余元,有期徒刑15年。

    2017年4月20日,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2018年7月12日,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越利用担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河北省公安厅厅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案件处理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9亿余元。

    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张越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10、王保安,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查明受贿1.53 亿余元,无期徒刑。

    2017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保安受贿案在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2017年5 月31 日,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保安利用担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秘书,财政部办公厅副主任、综合司司长,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挂职),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副部长,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彩票销售、贷款申请、项目审批、土地开发以及工作招录、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3亿余元。

    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王保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1、卢子跃,宁波市原市长,查明受贿1.478 亿余元,无期徒刑。

    2017年4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宁波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卢子跃受贿案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2017年5月31日,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卢子跃在担任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义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兰溪市委书记、中共临海市委书记、中共台州市委常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丽水市委书记、浙江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中共宁波市委副书记、宁波市人民政府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审批、银行贷款、公司上市、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881221亿元。

    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卢子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卢子跃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12、王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查明受贿贪腐1.47亿余元,无期徒刑。

    2017年7月2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珉受贿、贪污、玩忽职守案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2017年8月4日,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珉担任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长、中共吉林省委书记、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共辽宁省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6亿余元。王珉担任中共吉林省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00万元。王珉作为中共辽宁省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筹备组组长、大会主席团党组书记、常务主席,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2011年中共辽宁省委换届选举、2013年辽宁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以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换届选举中发生的拉票贿选未被及时制止,不断蔓延,部分人员违法当选,严重损害了换届选举秩序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3、景春华,河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查明受贿1.469亿余元,有期徒刑十八年。

    2016年8月11日,河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景春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2016年12月23日,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景春华先后利用担任中共承德市委副书记、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衡水市委书记、中共河北省委秘书长、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企业经营发展、职务晋升或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54.7598万元。另外,景春华对共计折合人民币8635.713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景春华当庭认罪悔罪。

    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景春华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4、曾志权,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查明受贿1.408亿余元,无期徒刑。

    2019年4月29日,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曾志权受贿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2019年7月9日,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曾志权利用担任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开发用地、承建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08091285亿元。

    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曾志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5、陈雪枫,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查明受贿贪腐1.304亿余元,无期徒刑。

    2017年4月27日,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案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2017年5月31日,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雪枫利用担任永城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煤矿机械销售、煤炭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5亿余元;2009年至2011年,陈雪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547万余元;2004年至2011年,陈雪枫身为国有公司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在国有企业增资扩股中,擅自决定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在股权收购中,擅自决定收购项目、收购价格,造成国有公司损失2.24亿余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雪枫受贿、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或发还相关单位。陈雪枫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16、周永康,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查明受贿1.297亿余元,无期徒刑。

    2015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不公开开庭。2015年6月11日,一审宣判。

    法庭证实:周永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蒋洁敏谋取利益,收受蒋洁敏给予的价值人民币73.11万元的财物,周滨、贾晓晔收受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给予的折合人民币1.29041013亿元的财物并在事后告知周永康,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29772113亿元。周永康还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其办公室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永正。

    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17、金道铭,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查明受贿1.237亿余元,无期徒刑。

    2016年2月24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受贿案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2016年10月14日,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金道铭先后利用担任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煤矿资源整合、职务晋升、纪检调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3781389亿元。

    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金道铭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8、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查明受贿1.145亿余元,无期徒刑。

    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受贿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2017年2月16日,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晓明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公司上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认可其亲属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4596934亿元。

    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奚晓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奚晓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19、万庆良,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查明受贿1.112亿余元,无期徒刑。

    2015年12月25日,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受贿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2016年9月30日,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万庆良先后利用担任共青团广东省委书记、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揭阳市委书记、揭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广州市委副书记、广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广州市委书记、广东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开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1251086亿元。

    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万庆良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魏民洲,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查明受贿1.097亿余元,无期徒刑。

    2018年6月22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魏民洲受贿案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2018年11月20日,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魏民洲在担任共青团陕西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商洛市委书记,中共陕西省委常委、秘书长,中共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及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和相关单位在矿产开发、土地竞拍、工程承揽、融资贷款以及他人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通过其亲属等人收受他人以及相关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783324亿元。

    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魏民洲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21、毛小兵,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查明受贿1.048亿余元,无期徒刑。

    2016年1月6日,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受贿、挪用公款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2017年5月11日,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3年,被告人毛小兵利用担任青海省锡铁山矿务局副局长、局长、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实际负责人、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宁市市长、西宁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产品购销、工程承揽、股权收购、房产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80661694亿元。2006年3月至6月,被告人毛小兵利用担任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4亿元提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毛小兵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毛小兵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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