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2019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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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发布2019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业界动态转载2020-01-29 21:5418950A+A-

    由检察日报社主办的2019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1月15日揭晓。

    目录

      1、福建检察机关认定赵宇见义勇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2、云南检察机关对孙小果案中涉案监狱干警立案侦查,6人因犯徇私舞弊减刑罪获刑

      3、陕西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审查指控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

      4、教师性侵两名女童被判无罪,广西南宁检察机关依据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抗诉改判十二年

      5、天津武清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权健案”,当庭指控非法传销情节严重

      6、浙江永康检察机关依法对一起涉民企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助推走步机国家标准出台

      7、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后直接办理首个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

      8、湖南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洞庭湖“湖霸”涉黑案二审宣判

      9、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秦光荣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10、烟店向学生违规出售香烟,北京海淀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专项监督

      1.福建检察机关认定赵宇见义勇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2019年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018年12月26日晚,赵宇在出租屋内听到楼下有人呼救,前去了解情况。看到一女子被一男子掐住脖子,便上前拉开。双方进行一番拉扯,赵宇踹到男子腹部。后经鉴定,该男子内脏伤残达到二级。2018年12月29日,在医院陪护临产妻子的赵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赵宇获取保释放。

      2019年2月21日,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以防卫过当,依法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社会舆论对此高度关注。3月1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检察院指令福州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并依据法律并参照最高检2018年12月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在2019年3月12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表示,指导福州市检察机关认定赵宇见义勇为致不法侵害人重伤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还办理了涞源反杀案、董民刚案、盛春平案、唐雪案等正当防卫案件,对此类案件办理和弘扬社会正气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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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证明见义勇为的或许只有监控视频和舆论,也谈福州晋安“见义勇为”者被刑拘》、《赵宇被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但无法获得国家赔偿》、《福州见义勇为案最高检最终定性:赵宇无罪,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云南检察机关对孙小果案中涉案监狱干警立案侦查,6人因犯徇私舞弊减刑罪获刑

      2019年12月15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涉孙小果案19名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公开宣判。其中,法院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分别判处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安全环保处原处长王开贵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云南省第一监狱原督查专员贝虎跃有期徒刑三年、云南省第一监狱指挥中心原民警周忠平有期徒刑三年、云南省第二监狱十九监区原监区长文智深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云南省第二监狱医院原民警沈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云南省官渡监狱原副政委杨松有期徒刑二年。

      2019年5月、6月,上述6人被云南省检察机关以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立案侦查并采取逮捕措施。

      检察机关查明,2008年,孙小果的继父李桥忠(犯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生母孙鹤予(犯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罪、行贿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分别与时任昆明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陈超(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云南省一监总工程师王开贵共谋,通过发明创造认定重大立功为正在云南省一监服刑的孙小果减刑。王开贵帮助提供“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的设计材料,在时任云南省一监七监区教导员贝虎跃、管教干警周忠平等人的帮助下,同监服刑人员按图纸制作出模型,周忠平帮助将模型带出监区。2008年10月27日,孙鹤予以孙小果名义委托昆明大百科专利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09年5月6日,孙小果获得“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实用新型专利。

      因孙小果在云南省一监多次违规获得减刑,引起监狱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疑反对,为达到再次违规减刑的目的,2008年底,李桥忠、孙鹤予请托他人,将孙小果从云南省一监调至云南省二监。后孙小果向云南省二监提出认定重大立功申请。时任云南省二监十监区副监区长文智深、干警沈鲲与时任云南省一监狱政科科长杨松、七监区教导员贝虎跃、管教干警周忠平等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为孙小果减刑提供帮助并报请法院减刑。2009年11月9日,陈超作为孙小果重大立功减刑案的审判长,在明知实用新型专利并非孙小果本人发明的情况下,徇私舞弊,仍以此认定孙小果有重大立功情节,对孙小果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

      孙小果减刑过程中,上述人员多次收受李桥忠、孙鹤予财物及吃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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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小果案件开庭审理 孙小果出狱后涉黑犯罪被提起公诉 19名涉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被移送审查起诉》、《涉孙小果案19名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一审宣判,另有1名中管干部、5名省管干部受到党纪处分》。

      3.陕西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审查指控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

      2019年7月17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法院对张扣扣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1996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扣扣家邻居王自新的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因邻里纠纷将张扣扣之母伤害致死。同年12月5日,汉中市原南郑县法院鉴于王正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张母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七年,王自新赔偿张家经济损失9639。30元。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被王正军伤害致死始终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春节前夕,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村过年,决定报复杀害王正军及其父兄,并准备犯罪工具,暗中观察,伺机作案。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12时许,王校军、王正军兄弟二人祭祖返回行至本村村委会门前时,守候在此的张扣扣蒙面持尖刀朝王正军颈部猛割一下,连续捅刺其胸腹部等处数刀,并追赶惊慌逃跑的王校军,朝其胸腹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后返回再次捅刺王正军数刀,致王校军、王正军死亡。随后,张扣扣闯入王自新家,持刀捅刺王自新胸腹部、颈部数刀,致王自新死亡。之后,张扣扣使用自制燃烧瓶点燃王校军家用轿车,致车辆后部烧毁。张扣扣逃离现场后,于同月17日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月8日,由汉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月11日,陕西省高级法院就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检察员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法庭审理的焦点问题和舆论关注的热点等进行了举证质证,出示并播放了案件相关文字、图片、语音等证据材料,还原了案件事实。检察员在发表意见时,不仅对一审审理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还重点针对“1996年案件”不存在司法不公,张扣扣本人以“为母报仇”为借口实施泄私愤滥杀无辜之行为,以及张扣扣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需进行精神病鉴定等问题,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详细阐述,回应了社会舆论的关切。陕西省高院当庭宣判,裁定驳回张扣扣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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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张扣扣的同情实际上是对官民矛盾的体现与对公平的渴望》、《从张扣扣案、衡阳警察打人案看法治思维下的责任自负》。

      4.教师性侵两名女童被判无罪,广西南宁检察机关依据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抗诉改判十二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一小学教师性侵两名学生,一审被判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2019年11月29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该教师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9年3月,马山县检察院指控当地某小学教师黄某权涉嫌强奸、猥亵其执教的两名女学生。一审法院认为,到案作证的学生证言陈述不符合常理,证人之间陈述有矛盾,遂判决黄某权无罪。

      此后,南宁市检察院和马山县检察院对案件共同研究发现,该案证据状况与最高检发布的第11批指导性案例高度相似,根据指导性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对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的审查应当有别于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认知阶段陈述的事实,没有违反认知规律和相反证据的应当予以采信,而对成年人提出的辩解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前后矛盾的,不应当采信。随后,马山县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南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对言词证据采信逻辑分析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原检察机关指控黄某权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5.天津武清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权健案”,当庭指控非法传销情节严重

      2019年12月16日,天津市武清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武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

      2018年12月25日,某自媒体发布《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一文,直指权健抗癌产品无效导致小女孩病情恶化身亡,并对权健集团的火疗、鞋垫、本草清液等产品提出了质疑,引发舆论关注。随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公众关注的诸多问题展开调查核实。2019年1月,天津市公安机关对权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虚假广告罪立案侦查,对权健实际控制人束昱辉等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1月13日,经审查证据材料,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并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武清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束昱辉等16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11月,武清区检察院将被告单位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束昱辉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罪案,向武清区法院提起公诉。武清区法院于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武清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指控被告单位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高额奖励为诱饵,引诱他人高价购买产品,以发展会员的人数作为返利依据,诱使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收取传销资金,情节严重。被告单位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束昱辉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大量相关证据。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后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权健公司罚金1亿元,判处束昱辉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万元。

      6.浙江永康检察机关依法对一起涉民企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助推走步机国家标准出台

      2019年4月28日,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经全面审查研判后,对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作不起诉决定。

      2017年10月至12月,刘某公司生产、销售的3756台总金额达700余万元的走步机,因质监部门抽样检测认为产品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2018年2月,质监部门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如果罪名成立,不仅该公司将被判处巨额罚金,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也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巨额罚金。

      永康市检察院了解到此案后,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安机关直接对被刑事拘留的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保障了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018年11月2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永康市检察院专门组建特别调查小组,由院领导带队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办案中,该院没有单方面采信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而是深入分析涉案产品被判定不合格的原因,认为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显著区别,检测报告根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径行认定产品不合格,与该产品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的危险性不相当。

      2019年3月11日,永康市检察院决定对这一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召开座谈会,邀请侦查人员、辩护人、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和跑步机生产企业代表参加,发表意见。最终,该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经过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2019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函认定走步机为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并就产品名称、宣传、技术要求等方面给出了规范性的明确意见。至此,走步机这一新兴行业有了国家标准。

      7.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后直接办理首个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

      2019年10月23日,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就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在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申诉人曹某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我尊重听证会评议的结果。”该案是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后直接办理的首个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件。

      2014年4月16日,曹某与杜某因琐事争执厮打,双方互有伤情。同年12月30日,邯郸市丛台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曹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3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曹某在先后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河北省高级法院、邯郸市检察院、河北省检察院申诉,提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改判无罪”,均被驳回后,曹某向最高检提出申诉。

      听证会现场公开展示了曹某提出的6条主要申诉理由,检察机关办案组为核实上述6条申诉理由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听证会上,申诉审查检察官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用扎实的证据对每一条申诉理由都作出了客观回应。5位受邀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后,作出听证评议意见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能够依法证明杜某的轻伤结果跟申诉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不存在他人行为导致和自伤的可能性。虽然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例如审判员短暂离席,个别证据相互之间有矛盾或者高度雷同等,但并不影响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以及对本案的定罪量刑。

      2019年,最高检共举办8场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代理律师等参加,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化解,促使当事人接受、信服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结论,从而实现息诉罢访。

      8.湖南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洞庭湖“湖霸”涉黑案二审宣判

      2019年11月25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法院对夏顺安等1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夏顺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8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十六年至二年零三个月的有期徒刑。该犯罪组织违法犯罪所得4000余万元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夏顺安等10人提出上诉。12月23日,湖南省高级法院依法对夏顺安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先后向公安机关提出多条证据收集建议。经查,2001年底,被告人夏顺安先后承包湘阴县石湖包、响水坎和沅江市下塞湖的湖洲经营芦苇。为非法控制湖洲水域内的渔业、矿业资源,夏顺安以沅江市顺安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南洞庭龙食品有限公司)为依托,纠集其弟夏顺泉组织人员修建矮围,在矮围内外非法捕鱼、采砂,并指使组织成员通过殴打、辱骂、恐吓、强拿硬要、毁坏、侵占他人财物等手段,不准其他人员到其划定的围湖范围内捕鱼、钓鱼和采砂。夏顺安及其组织成员先后7次勒索他人钱款人民币400余万元;非法采砂获利2200余万元,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和修复河床结构等费用3100余万元;采用修建矮围围湖等非法方式捕捞野生鱼,非法获利1600余万元,造成直接渔业经济损失84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失2500余万元;骗取贷款840万元;诈骗畜禽退养补偿款80余万元;先后22次向湘阴县、沅江市的国家工作人员邓宗祥(另案处理)等6人行贿200余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该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结构严密,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骗取贷款、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夏顺安利用沅江市、益阳市、湖南省人大代表身份插手漉湖芦苇场下属管理区的人事安排,侵蚀基层政权,严重破坏了洞庭湖的生态环境和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9.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秦光荣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全国人大原内司委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检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秦光荣作出逮捕决定。

      2019年11月25日,最高检再次发布消息:秦光荣涉嫌受贿一案,最高检经指定管辖,交由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成都市检察院已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秦光荣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秦光荣,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成都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秦光荣利用担任云南省委常委、副省长、省委副书记、省长和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秦光荣是主动投案的,这反映出持续高压反腐形成的强大震慑。

      2019年,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决定逮捕、起诉职能,办理了一大批职务犯罪大要案。

      10.烟店向学生违规出售香烟,北京海淀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专项监督

      2019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对30所中小学周边的近100家烟酒经营店铺进行调查走访过程中发现,个别职业高中、中小学周边商户不仅没有售烟资质,还偷偷卖烟给尚一脸稚气的孩子。

      为修复被打破的“禁售烟保护圈”,海淀区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禁售烟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并向相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仅四天时间,对共计85所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100米内商户进行摸排检查,发现销售烟草制品商户23户,将其中已取得许可证的14户商户责令整改,对其中未取得许可证的9户商户立案查处。2019年6月20日,海淀区检察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卫生健康委共同开展校园周边商户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专项监督检查,在随机抽取校园周边的商铺时未发现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行为,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已整改。

      海淀区检察院向有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建立公益诉讼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效监管机制,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担当作为的责任感。因校园周边商贩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而发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等”外领域作出的有益探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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