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类型
您已经看过
[清空]
    fa-home
    典型案例司法解释法院防疫下载检察院犯罪名人公务员暴力犯罪行政管理强制执行
    当前位置:法律巴士>随笔杂谈>法律随笔>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类型

    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类型

    法律随笔lawbus2017-11-23 19:3270810A+A-

    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指,直接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只要产生法律规定的事实,就发生的物权变动。归纳之,有下列四种类型:

    1、因为生效司法裁判、仲裁裁决而发生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尚未交付或办理登记前,物权已经发生变动,原经公示的权利人成为名义上的权利人而非实际权利人,原物权消灭。

    2、因为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使(征收)而发生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物权即发生变动,被征收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即由集体或个人归于国家。

    3、因为继承或者受遗赠发生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因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本身是一种单方债权行为,但是继承开始是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故继承人获得所继承物权是基于《继承法》的规定而本人或被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4、因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法律事实包括事实(又称自然事实)和行为。事实包括状态与事件,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不以意思表示委要素就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属于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最为典型的就是农村建房。农村建房只要是办理的合法建房许可手续,房屋建成后即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房主也在建成时获得房屋所有权。事实上,农村建房也很少有办理产权证的,但并不能因为无证而否认房主的所有权。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490.html

    除作者为转载以外,本站文章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法律巴士

    支持Ctrl+Enter提交
    Copyright © 2011- 法律巴士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BlogPHP| 湘ICP备2023031007号| 联系我们
       

    湘公网安备43011202000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