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价款”不影响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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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支付价款”不影响善意取得

    法律随笔lawbus2017-12-12 20:13119010A+A-

    在《不合理高价不是第三人“善意”与否的判判断依据》一文中,法律巴士分析了合理价格是判决受让人是否有重大过失的考量因素,亦是受让“善意”与否的考量因素。但是价格合理,受让人却未支付价款,是否影响善意取得?法律巴士认为并不影响,合理价格指的是合同约定了合理的价格,包括已经支付价款和尚未支付价款两种情况。

    首先,支付价款并不是善意取得的必然要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处分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不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受让人无重大过失、转让物已登记或者交付,价款是否已经交付与物权是否转让没有必然联系。一般来说,动产所有权自交付、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完成发生转移,受让人是否支付价款一般不影响物权的转移。

    其次,善意取得并不否定不当得利。善意取得所要解决的是物权问题,即物权处分人物权处分时物权的变动问题,该制度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而并不考虑对真实权利人的公平问题。当然,善意取得并不否认不当得利,当受让人获得物权却未支付价款,甚至拒绝支付价款,可以通过不当得利制度予以纠正。

    最后,即使支付价款也并不必然能证明第三人是善意的。人类最初的交易方式是以物易物,但随着时代发展,交易方式多样,并不要求获取物权与付款的同步性,未付款并不一定就“非善意”。相反,双方串通损害真实权利人利益,即使付款也不是善意。支付价款与善意取得之间只有或然性联系。

    受让人未支付价款包括依约未支付(如先试用后付款)与违约未支付(如赖账)。依约未付款是基于合同约定,除非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否则就具有正当性。违约未付款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只要合同有效,便有违约救济。故无论依约未付款还是违约未付款,未支付价款不足以否定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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